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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28 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1 月25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晋米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5月18 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 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千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1-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兰坪白族晋米族自治县(以下 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白族、普米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属云南省怒江裸族自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族、 汉族、彝族、怒族、纳西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 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金顶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 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 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 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 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 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 2 -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 进各民族对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衍 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富 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 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发挥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吸 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各族 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 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教育。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 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树立各民族的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3 -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县的方针,加强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 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国防教育,支持人民解 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做 好优抚安置工作。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 仰自由。住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 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 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 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着、海外侨 胞、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 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 - 4 - 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 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白族、普米族成员所占比例 不少于二分之一,并且应当有白族、普米族的公民担任主任 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怒江保族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白族或者普米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 成人员中,白族、普米族成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同 时应当配备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 总编制内,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报 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规范 的汉语言文学,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5 -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 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中,应当有白族、普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公民。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 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 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九条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有色 金属、水电开发为重点,开展多种经营的发展方针,促进第 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特殊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提供 良好服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 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 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 合法权益。 - 6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固定耕地面积,培肥 地力,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科技网, 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引进和推广农业适用技术。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 合理利用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土地 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衣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农户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户 承包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放弃经营的 承包地和责任山,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 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 分类经营管理,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物固土工程,绿化 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防护林、水源林、 特种用途林的管理。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严防森 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珍 稀野生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国有或者集体 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农民在房前屋后、首留 山、自留地、退耕还林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 -7- 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 使用煤、电、沼气、太阳能等替代能源,降低森林低价值消 耗。 自治县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 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国有或者集体商品林所征收的 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实行以家 庭饲养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加快发展猪、牛、羊等畜禽养 殖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扶持养殖重点 芦和专业芦,发展生态肉羊等特色畜禽养殖。加强畜牧科技 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畜禽生产指导、品种改良、疫病防治、 牧草种植、饲料和蓄禽产品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 系,护扩大畜禽生产规模,提高畜禽的商品率。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 有计划地采挖野生药材,建立药材生产和加工基地,重点发 展当归、秦芜等传统药材生产,开拓药材市场。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 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必须依法取得 探矿权、采矿权。严禁无证开采和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行 为。 -8-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矿产资源时,应当坚持 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照顾自治县 的利益,保护和改善当地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 境。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 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回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 护和开发。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 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重视气象、水文工作,改善工农业用水 和人畜饮水条件,防治水资源污染,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 利用水资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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