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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7月5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8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2月26日红河 哈尼族葬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5月1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 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金融管理 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建设 第七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 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是哈尼族葬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 方,属云南省管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州 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傣族、壮族、瑶族、回族、拉祜族、 布依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建水县、 石屏县、弥勒市、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屏边 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蒙自市。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 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 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 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 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 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 - 2 - 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依法变通执行 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州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国有 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 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经济结构,保护非 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非公 有制经济成为推动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按照区域统筹、 城乡统筹、经济社会统筹的发展目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首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走新型工业化道 路,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 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 文明单位的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 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 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住何民族的歧 - 3 - 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 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 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 公民。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 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权益。 第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 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 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 督。 第十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对自治州内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 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 - 4 - 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公民,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 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 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努力把自治州 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 巩固、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 首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自治县、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驻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依照法律规定选举 产生。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 -5 - 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首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在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于 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 尼族、彝族所占比例可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 一定名额。并且应当有哈尼族、彝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 主任。 首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 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 要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首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首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 委员会主住、局长等组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由哈尼族 或者彝族的公民担任。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哈 尼族、彝族所占比例可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 - 6 -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首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以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由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 员中,至少应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 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规 范的汉语言文学。在条件成熟时哈尼文、彝文也可作为执行 职务的文字。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公 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对少数民族人员在学历、任职 条件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每年的自然减员补充 指标。 第三章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 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首治州人民检察院 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7 -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州人民检察 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首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 人员中,应当有哈尼族、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选出或者罢免的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 通用的汉语言文学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学的 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规范 汉字。 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 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有色金属、煤炭和其它矿产 资源,热带、亚热带作物资源,山林草场资源,水能资源和 大中型企业的优势。积极发展坝区经济,加速山区、边远地 -8- 区的开发和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 质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农村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 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自治州的首治机关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 业。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 持保护体系,支持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发展 农产品加工和营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机制,逐步 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固定住所和稳 定生活来源的进城农业人口,可以在当地登记户籍,依法享 有当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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