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2月23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推进绿色循环、生态宜居、美丽汉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 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1-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 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 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 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自标,以颗 粒物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 前体污染物的控制,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 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 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 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资金投入,明确相关部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 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大气污梁防 治协调机制、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 部门开展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自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 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社会公开并予以 奖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理 -2 - 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负责落 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 规划,明确阶段性自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责任主体等,采取 措施按期达标。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 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 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佳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 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买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区域,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 政处罚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 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 - 3 - 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 的氛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 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 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产业的发展,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 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 展严重污染大气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对布局分散、 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实 施分类处置。 第十条编制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开发利用规 划或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自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建设。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 - 4 - 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大气 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 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排污许可证。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 境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许可的种类、数量 和浓度等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替 代项自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第十二条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贵组织建 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 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 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 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 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 - 5 - 人审核签学,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 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 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 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空气质量 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 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对污染大气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的大气污染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 布违法者名单。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 结构,鼓励支持新型清洁能源开发,推户清洁能源使用,落 - 6 - 实清洁能源发展政策措施,推进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 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 削减方案,明确控制自标和实施计划,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 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 削减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 织实施。 第干七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 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护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 围。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 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总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禁止销售不符 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洁净型煤 和节能环保型煤炉具。 鼓励工业集中区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 源。 币、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对不符 -7 - 合国家、省、市要求的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十九条从事房屋建筑、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矿产 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 料运输和堆放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采取有效 防尘措施,减少空气颗粒物。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所需费用列入 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 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 案的要求施工,并采取下列防尘管理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 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 社会监督; (二)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 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 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三)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 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 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 - 8 - 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 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 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五)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 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军辆驶出工地 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 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六)按照规定安装扬尘污染防治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 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失信名单。 第二干二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 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军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

pdf文档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1 页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2 页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1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