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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 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1 - 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 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 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住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 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 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 署,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 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 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 施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 - 2 -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 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 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 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推选一人担任主任,主持村民选举 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 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 3 -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 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七)审核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 托人名单; (八)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组织投票选举, 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指导小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 档案; (十)受理村民意见和审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县级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日期进行换届选举。提 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 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 4 -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 作的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列支。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 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 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 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 期为准。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登 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认。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不 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有选举 权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 - 5 - 第十六条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 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 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总数内。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 以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 选举投票日因故推迟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对登记参加选 举的村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 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 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 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 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 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 的候选人时,按提名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 - 6 - 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 至三人。 第二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 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单由 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的十五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第二十三条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 过规定差额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预选。决定预选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不预选或 者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的, 被提名的候选人即为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的五日 前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 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所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 终止。由此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 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村 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 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 -7 - 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 选人资格的,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 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原得票数由 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 布。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如 下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核实并公布委托投票情况; (三)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方式;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 (五)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其他与选举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便民原则设立 选举会场,进行直接投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 设立选举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每个投票站必须有三 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在选举日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 -8 - 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住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 员。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按主任、副主任、 委员的顺序分别进行,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 第三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 选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 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入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领票、投票的, 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本届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领票、投票。 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 愿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审核委托书,确 认委托是否有效,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也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村民。 第三十一条投票截止后,应当当场当众密封票箱、销 毁未发出的选票。票箱应当在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下于当 日集中到选举会场,并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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