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遵循 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 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 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要求,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 能,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优化、权责协同。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 职权,办理本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并 以清单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 -1- 度,依法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 理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有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 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 督管理、扶贫济困、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的主体责任和配合 责任。责任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清单的规 定承担工作任务,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对未列入责任清单,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阶段性、 临时性工作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接照 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人员支 持、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工作 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响应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无 权独立处理的服务管理事项,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办理涉及 乡镇辖区的服务管理事项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赋予乡镇人民 政府更多自主权,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创造性开展工作,将直 -2 - 接面向人民群众、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更方便有效的县级服 务管理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动执 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行 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 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 府可以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 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活动,县(市、区)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指 导和协调。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基层 管理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承接条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 等行政执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该工 作部门的名义开展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并由该工作部门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实行委 托执法的,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加强 业务监督、指导和培训,提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水平。 -3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自然灾害、事敌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实际需 要和应对能力,为基层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人员、物资、资金、 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行政区 域内城乡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布局,优化乡村产业 空间结构,构建城乡分工明确、功能有机衔接的格局,统筹 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 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纽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发 展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产业集群,带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促进乡镇和村的联动发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决定涉 及乡镇居民利益的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事项时, 应当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及乡镇辖区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 建设项目、重大公共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镇基本公共 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尚基层倾斜,改进乡镇基 - 4 - 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推进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将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转移 或者变相转移给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 的事权,应当给予相应财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转移支付工作机制,帮助乡 镇人民政府弥补财力缺口,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整合 辖区公共服务资源,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服务, 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按照“一站式”便民服务要 求和公开透明的办事流程,加强便民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 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加快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建设,开展代 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 依托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 在线公共服务,并提供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公共服务多 元供给机制,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购实服务指导性自录,加强 乡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建设。 -5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可以通过政 府购实服务等方式,将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 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社会 治理评价机制,推动治理重心向基层集聚,为人民群众提供 精准化、精细化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设立网格化综 合管理平台并与同级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合理确定并 整合网格监督管理任务和事项,科学配置网格员力量,加强 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基层治理 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 第十七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 币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推进数学政府建设的要求,依法将基 础管理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与乡镇人民政府对接,推进信息 有序共享、互联互通,并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 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考核, 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对 -6-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评价结果,占被考核部门 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对部门派出机构的评价 结果,占被考核派出机构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和该乡镇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企 业事业单位等各方意见。 第十九条统筹规范针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评比达标、示 范创建等活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考核评比项目对乡镇 人民政府进行排名通报,不得擅自对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配合 责任的事项进行考核。 未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 式对乡镇人民政府增设或者变通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细化落实乡镇工作 人员激励政策,制定符合乡镇实际的激励措施,对在偏远乡 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乡镇工作人 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第二十一条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指 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有关规 定,经确定予以免责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绩 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普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 方面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 -7- 决策工作机制,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 考核奖惩、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 乡土文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 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交由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 应当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在乡村的组织建设,支持 和鼓励其承接适当的公共服务职能,发挥服务群众的桥梁纽 带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

pdf文档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 1 页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 2 页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