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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 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维护 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1-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 以人为本、德法兼治、正面引导、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政 付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各方协同配合、公众参与践行 的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氛围。 第四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 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情况。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 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投入,推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 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 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体 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实施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引导文明行为。 -2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有权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 和接受意见、建议的方式。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和答 复,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意见建议人的身份信息以及 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信息。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每月最后一日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白。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文明公约 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 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 倡导和鼓励实施互帮互助、勤俭节约、移风易俗、扶弱 济困、见义勇为、无偿捐献、志愿服务和其他有益于社会文 明进步的行为。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循文明礼仪、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得体,不大声喧哗,不争吵漫骂,不使 - 3 - 用粗言移语; (二)等候服务有序排队,乘坐升降电梯先出后进,上 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参加其他群众性活 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四)开展厂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促销等 露天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并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 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第十条在生产生活中应当珍惜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公 共环境整洁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对 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定点投放; (二)不随意排放、倾倒、泼洒污水: (三)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桔杆、树 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露天烧 烤、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在城镇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 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第十一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维护 公共卫生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随地便溺 - 4 -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就餐时使用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实行分餐制: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系统 疾病时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使用纸巾、手帕、肘袖等遮 住口鼻并避免对着他人; (五)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传染病、携带或者可能携带有 病原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观察、治疗等措施,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 (六)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违法实卖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不滥食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在社区生活中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 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整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私拉乱接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线: (二)不占用、阻塞消防通道: (三)不在城镇住宅区饲养家禽家畜; (四)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或者其他高空处抛掷物 品; (五)装饰装修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作业,不干扰 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饲养宠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妨害他人人 身安全和正常生活,不影响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进入的场所: - 5 - (二)携带宠物出户须束链牵引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即时清除宠物在卢外的排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宠物妨碍他人休息或者生活的 不利影响; (五)不虐待、遗弃宠物。 第十四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先下后上,不抢座、 不霸座,主动为老人、孕妇、残疾人和身患疾病等有需要的 人让座,不向车外抛物、吐痰,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不 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驾驶机动军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随意变道抢行, 行经积水路段、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规范 有序停放机动车。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 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驶,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穿插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穿插机动车道 或者非机动车道,通过路口、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 设施,不钻爬、跨越、倚坐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第十五条祭祀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鼓励采用 家庭追思、鲜花祭奠、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形式祭祀祭拜, 并遵守下列规定: - 6 - (一)不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 公共区域进行祭祀祭扫活动: (二)不在山林、草地、风景区等野外焚烧或者燃放香 蜡、纸钱、寞市、烟花爆竹等祭物品: (三)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焚烧树 木、杂草、垃圾等物品。 第十六条在英雄烈士纪念园(馆)、爱国主义教育基 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 范,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七条旅游观光应当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人的引导 和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历史文 化名人,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 不涂污、不刻划。 第十八条在医疗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安静,尊重医务人 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悔辱、设骂、威胁医务人员,不 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第干九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行为规范,保守国 家秘密,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移信息和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攻击、设骂、辱、详谤他人, 尊重他人隐私和人格,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7 - 第三章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 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道路(桥梁、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 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二)道路、街道、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公共 区域的照明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清运、污水收集等环境卫生 设施,以及环卫工人临时休息设施: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 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六)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其他设施。 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功 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 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 设施。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的厕所对外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在城乡建设活动中应当进行盲道、坡道、 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 政务大厅、机场、车站、医院、景区、大型商场、文化 - 8 - 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建设(设置)无障 碍卫生间、母婴室;公共卫生间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 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 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无障碍设施功能完好、安全 可靠、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 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劝阻吸烟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 吸烟行为人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及时监 督管理部门举报。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倡导文明用餐,提醒顾客适度点餐, 主动设置公筷公勺,引导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第二十三条居民社区、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和管理区域的安全巡查、清扫 保洁,保持小区整洁有序,引导社区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和 制止不文明行为;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尚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点。已建 成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规范设置电动 车集中充电点。 鼓励居住小区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加 强小区人员、车辆管理服务,对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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