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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 先行区条例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博叠乐城国际医疗 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先行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 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在产业政策、招 商引资、医疗创新、旅游服务、跨境服务贸易等方面先行先 试,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发展, 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自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行区建设的组织领 导,决定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 省人民政府推进先行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先行区建设 的指导、督导、推进和协调工作,研究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 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先行区建设的 -1- 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在先行区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先行区 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先 行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 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 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先行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新酬总额范围 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 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先行区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 从境外选聘。 第五条,先行区管理机构司以依法组建开发运营公司, 委托开发运营公司负责先行区内的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园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行使先行 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招商 资、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先行区 的发展。 第七条省和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将相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先行区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琼海市人民政 - 2 - 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先行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区管理机构、驻区机构应当 明确在先行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八条先行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先行区控制性 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 先行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先行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先行区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生 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严格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准入门槛,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措施,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干条先行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 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 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琼海市人民政府和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开发建设 协调机制,统筹先行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 发展。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债券资金、专项资金、 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先行区予以财政扶持。 - 3 - 第十二条先行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先行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实施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 升土地利用效益。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先行区年度新增 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年度新增 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在先行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 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 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 建设。 第十四条在先行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的属于先 行区管理机构资产的产业用房、办公、商业、公寓、停车位 等物业,用于先行区的产业扶持、公共服务设施、人才住房 等。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支持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技术、 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提供给先行区医疗机构使用, 鼓励公立医院入驻先行区。 第十六条鼓励境内外资本在先行区投资举办医疗机 构,放宽境外资本股比限制。民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准入、 社会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 - 4 - 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平等待遇。 支持在先行区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健康管 理机构、医疗旅游保健中心、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等医疗机 构。 第十七条支持在先行区建设先进技术临床医学研究 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医学科研机构,联合世 界知名医学院设立医学院校。鼓励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和医 学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知名企业在先行区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在先行区引进和培育医疗健康领域国际学术交流 平台、国际性医疗组织,鼓励举办医疗健康领域国际会议和 会展活动。 第十八条支持在先行区建设国家医药成果转移转化 试点示范基地,探索开展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 果转移转化试点,鼓励建设产业化生产基地、医药技术成果 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和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先行区医疗机构可以在先行区进行干细胞、 免疫细胞治疗、单抗药物、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 究和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鼓励开展先行区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研 究,探索将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缩短上市时间。 第二十一条先行区可以建立区域性制剂中心,承担或 - 5 - 者接受委托开展先行区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先行区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 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先行区医疗机构 制剂的注册、配制、使用等加强管理,确保制剂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先行区管理 机构、卫生健康管理等部门促进医疗与旅游的融合发展,依 托全省旅游资源,指导发展高端体检、健康管理、医疗服务、 中医养生保健、特色康养等医疗健康产品服务,加强医疗健 康养生产品开发和旅游路线设计,发展医养结合、休闲养生、 健康农业等医疗旅游延伸项目。 鼓励国内外旅行社等机构为先行区开展专业化医疗旅 游中介服务,加大医疗旅游宣传推介力度,提供医疗旅游全 流程服务。 第二十三条先行区应当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推动中医药国际合作和服务贸易发 展。 第二十四条拟在先行区使用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不 含疫苗)、医疗器械,可以在获批前批量储存先行区保税仓 库,一次入库、多次通关,保障获批后即提、即用。 - 6 - 允许先行区医疗机构患者经备案承诺,按照本省有关规 定将符合条件的进口药品带离先行区使用。 允许先行区护大境外进口保健食品、保健用医疗器材范 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先行区进口使用境外上 币但境内未上市的特医食品。 第二十五条外籍医务人员、惠者及陪同人员到先行区 诊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入境、停留居留便利化政策措 施。 第二十六条先行区建立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先行区医 疗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开发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商业 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探索建立与国际商业保险付 费体系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先行区合作开发跨 境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第二十七条在先行区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 实行跨境资金流动自由化便利化制度,放宽外商直接投资、 跨境融资、个人跨境交易等方面限制,简化外汇登记、外债 登记、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先行区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海南自由贸易 港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享受关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 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执业医师(含境外)主要执业机构在先行 -7 - 区的,可以直接在先行区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护士(含境外)可以在先行区多点执业。 第三十条先行区应当引进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 紧缺人才,自主认定先行区高层次人才,可以对急需紧缺人 才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文凭、年龄、职称等条件限制。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人才保障机制,在人才签证、停 留和居留、人才移民、住房、医疗、就业、项目与奖励审报、 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先行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旅游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 才司以在先行区按规定兼职兼新。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先行区实施和深化极简审批改革,鼓励 先行区管理机构结合实际需要,探索改革做法,创新管理模 式。 先行区管理机构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当简化审 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 项自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制,对重大招商项自提供全程代办协 办等优质便捷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 - 8 - 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先行区管理机构制定先行区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实施办法。 先行区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药品监 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入驻项自进行产业合规审查 和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 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先行区不良市场主体退出机 制,保障医疗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对在先行区兴办的医疗机构,不再核发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先行区医疗机构设置审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备 申请,可以一并审批。 第三十四条‧先行区应当完善医学伦理审查体系,加强 临床研究与应用的伦理审查。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驻区机构应 当加强对先行区医疗机构及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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