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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1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 范及其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 文明公约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1- 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 合,遵循政府推进、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奖惩结合,推动 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文明公约 等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 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 以保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城市 文明建设,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提供公 共财政保障;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 合的协作机制。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组织村民、居民把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 居民公约。 - 2 - 第七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有关部门开展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依法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产 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市 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组织,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有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巢湖经 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 促进有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 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场 所或者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 - 3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 务企业,以及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区域范 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行为规范: (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或者其他呼 吸道类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遮挡、防护 措施; (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开展野外聚餐、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时,自行 清理垃圾; (四)使用公共卫生间时,爱护设施、保持卫生、即时 冲水、节约用水; (五)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景观设施; (六)爱护国家交通、电力、通讯、消防、国防和市政 等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二)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 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 4 - (三)露天焚烧落叶、桔秆、垃圾等物; (四)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在城市建成区域、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 山林、风景林地、居民小区、公共墓地等公共场所焚烧、抛 撒香烛寞纸等祭祀用品; (六)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沿岸和水体丢去弃废弃物, 在城市建成区河道、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景观水体内洗涤、 游泳; (七)采摘、攀折公共花果、树木,损坏绿地,在公共 绿地的树木、花草间晾晒衣物; (八)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道路、树木、 户外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上随意刻 划、涂写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九)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养犬; (十)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语言文明,轻声接打电话 (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 相互礼让,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三)观看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时,保持现场秩序和 整洁,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结束后有序离场: (四)遵守医疗秩序,医护人员与患者相互尊重: - 5 -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 文娱活动时,违反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二)在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 科技馆、烈士陵园等公共场所喧哗、追逐; (三)在医院就医发生纠纷时,围堵医院,打骂医护人 员; (四)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交通行为规范: (一)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二)规范使用灯光、鸣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 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主 动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乘坐火车、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时主动配合安检: (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五)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共享车辆; (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公民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影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军、消防军、救护军、工程救险军通 - 6 - 行; (二)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驾车 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 车让行; (三)驾驶非机动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 路、高架路、上跨式立交桥、下穿隧道等路面以及机动车道 行驶,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以及加装 遮阳篷或者雨篷; (四)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和无障 碍停军位、公交站点停车; (五)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 他人员; (六)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走,在车行道上兜售、散发 物品,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乘坐公共车 辆时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携带宠物,污梁军环境, 躺卧或者占用他人座位放置物品; (八)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从事危害他人以及自身人 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7 - (三)爱护旅游场所的自然环境、自然景观、文物古迹 和公共设施,不刻划、涂污、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不占用、 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附属设施,不违反 规定接用电源线、自来水管、燃气管; (三)不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绿地停放 车辆或者堆放物品; (四)不在公共楼道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不在城市住宅和小区内饲 养家禽家畜; (六)不违反规定装修房屋; (七)不在住宅内违反规定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 性活动; (八)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 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饲养环境卫生,不影响周边 生活环境; -8 -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在公路上打谷晒粮、 堆放柴草等物品; (四)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农药、化肥等废弃物: (五)不违反规定在宅基地搭建: (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 瞻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互 相关爱、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鼓励 和帮助其增强自立能力;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商业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文明交易,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 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保持经营场所 环境卫生整洁;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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