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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4月21日七台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鼎8月9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 康、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 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科 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医学科研、教学、户体检查、采供血和其他相关活动 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 物,包括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 活垃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 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存、处置活 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 止以丢弃、掩理、焚烧以及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医疗废物;禁 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 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费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 废物处置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资金解决渠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 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按照类别 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 物。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于当日交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 时间不得超过2白;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用密封 的医疗废物周转箱运至上级乡镇医疗卫生机构集中转交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2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源性污水处理设施或购置污 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 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 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等标准和规范,当日处置。对 暂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收集后按有关规定转运至有 资质、有能力处理的单位处置。 对于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 当每日上门收集;对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至少2白收 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含乡村医 疗卫生机构)提供经清洗、消毒合格后的医疗废物周转箱。 医疗废物运输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军辆,医 疗废物专用军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 和卫生要求,安装定位系统,对车辆全程实时监控,不得使 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输其他物品。每次运输医疗废物后, 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对运输车辆和医疗废 物周转箱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 -3- 料)输液瓶(袋)等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对上述废物的正确收集、管理、移交及安 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上 述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再生产品不得用于医疗、制造餐饮容 器、玩具等儿童用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 回收利用应当做好交接、登记等工作,确保可追溯。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 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 为不及时处理,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读职行为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 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 -4 -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 (一)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周转箱或者运输车辆未在指 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二)未及时收集、贮存、移交医疗废物的。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 器的; (二)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或者使 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输其他物品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 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敌 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 证件: (一)去弃、掩理、焚烧以及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医疗 - 5 - 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 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三)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 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 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五)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 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医源性污 水处理设施或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 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 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 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8日起施行。 - 6 - 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 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三)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 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 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五)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 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医源性污 水处理设施或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 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 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 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8日起施行。 - 6 - 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 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三)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 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 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五)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 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医源性污 水处理设施或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 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 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 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8日起施行。 - 6 - 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 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三)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 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对污水、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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