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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2020年4月30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移 风易俗工作,树立文明社会风尚,减轻群众负担,提升精神 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及其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和国家有关政策,逐步摒除陈规陋习、改变不良风俗 习惯的活动。 第四条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 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健全自治、法治与 德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善良风俗习惯与陈规陋习,保护 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 -1 - 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并与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 相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施及统筹、 督导、检查。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计 划,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促进移风易俗的具体工作。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风易 俗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监 督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 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制定 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 组织以及宗教团体,发挥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方面的宣传、 引导、监督作用; (四)对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和移风易俗教育,引导学生在家庭移风易俗方面发挥积 - 2 - 极作用。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应当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 深入基层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孝亲敬老、 节庆勤俭等社会文明新风尚:用符合地方特色的文化形式, 培养市民对家乡的历史遗迹、革命遗迹、传统村落、传统建 筑等的保护意识,保存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和环境。 第八条市、县(区)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司法行政、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移风易俗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根据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际情 况,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 费保障。 第干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型媒体等应当通 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宣传教育工作,弘扬美德善行,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全体市民应当遵从公序良俗,自觉改变不良 风俗习惯,摒除陈规陋习。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 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风易俗促进工 作创新经验、典型人物事迹、社会示范效果等的总结宣传。 - 3 - 对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子 表彰。 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月。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本区域内村(社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和群众意愿,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移风易俗的 有关内容具体化,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村(社区) 诚信评价制度,促进村(社区)移风易俗工作制度与机制建 设。 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县(区) 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市区域内居民结婚提倡不收取彩礼或者 只收取礼节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协议 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 第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婚事新办的原则,指导村(社区)通过村 规民约、居民公约确定婚礼的必要程序、婚宴酒席的具体规 模、礼金标准、婚事操办天数等。 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杜绝低俗闹婚。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适龄儿童、少年辙学。 不得允许、强迫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 - 4 - 订立婚约。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为未领取结婚证件者主持宗教习俗 婚礼。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 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鼓 励与当事人签订婚事新办承诺书。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管 理,引导村(社区)婚介人树立移风易俗、婚事新办理念, 不得在婚介活动中抬高彩礼和扩大开支规模。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群众性 团体组织协作,教育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 家庭观。积极搭建婚事新办服务平台,为集体婚礼、旅行结 婚等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村(居)民办理丧事,应当按照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规定控制丧礼仪式规模、天数、丧餐、礼金等。 城区内办理丧事,搭建灵棚、祭奠、送葬等活动,应当 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族习惯和宗教习俗在丧葬期之后处理善后事宜, 应当控制开支和天数。 第二十条鼓励生态葬、火葬及其他文明殡葬形式。 新建坟地应当遵循审批程序。 坟地的建造及立碑、立柱等行为,应当符合县(区)政 - 5 - 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倡不留头。鼓励在坟地周边植树等 生态绿化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殡葬 改革的惠民措施和优惠政策,引导群众参与殡葬移风易俗活 动。 提倡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环保的 吊哼和祭奠形式。 第二十二条提倡满月、乔迁、祝寿、升学等喜事以家 复庆贺为主,自觉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等不 良风气。喜复应当提倡文明、节俭。鼓励送鲜花、发短信等 祝贺方式。 第二十三条‧弘扬中华孝道文化,孝亲敬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互助型养老设施,完善养老 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与被赚养人子女 签订家庭婚养协议书等方式,督促子女从经济供养、生活照 料、精神抚慰、权益维护等方面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应当节俭、简化。宗教习俗中的 舍散或者布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中信教群众的各类捐赠应当自愿,任何人不得 强迫或者摊派。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 的职责是: -6-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 (二)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 民公约,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标准、村风村 貌、制度保障及奖惩作出规定; (三)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 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红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和 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 (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敬老月、小手拉大手等主 题实践活动,推进村(社区)敬老爱老、婚丧志愿服务和爱 心公益活动,提高和改变基层群众对移风易俗的观念认识; (五)发掘、宣传本村(社区)良好家风家教、喜事简 办、厚养薄葬等先进典型; (六)评选本村(社区)移风易俗的先进个人、家庭以 及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 (七)监督检查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是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的群众组织,由本村(社区)群众中威信高、有能力、责任 心强的人士担任。理事会设理事、理事长,一般由五至九人 组成,村(社区)组织负责人可以在理事会交叉任职。理事 会应当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具体规定: -7 - (二)接受事主办理红白事之前的报告,提出具体要求, 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于事后三日内向村(居)民公示办 理情况; (三)应事主的请求,协助解决红白事中的具体困难: (四)参加村(社区)有关享受惠民政策、评选最美家 庭、星级文明户等活动,对相关人员遵守移风易俗情况发表 意见; (五)负责将村(居)民遵守移风易俗的情况记录于诚 信档案。 理事会应当定期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接受村(居) 民监督。市、县(区)民政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理事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支持理事会开展工作。 理事会的具体运行机制以章程的形式确定,也可以在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村(社区)应当为村(居)民建立个人和 家庭诚信档案。 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等应当加强基层诚信教育,引导 村(居)民在审请惠民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民族传统节日、 道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讲师团、读书会、文 化长廊等,广泛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村(居) 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 - 第二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移风易俗的有关 规定,对信教群众进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宗教教职人员受邀参与调处信教群众民间纠纷等社会 事务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的相关规 定。 第三十条全体市民在节庆或者其他时间进行祭祀活 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移风易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引导群众养成科 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禁止利用法律法规确定的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 村(社区)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进行 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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