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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维护市容 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告法》、国 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 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 -1- 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卢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 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发 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带 有名称、学号、标志等内容的标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 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 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户外户告和牌匾标识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 识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 识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 匾标识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 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告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 事户告经营活动,提高户外户告和牌匾标识设计和设置水平。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2 - 信息管理平台,纳入智慧城市管理,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 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 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 划、芦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禁设区、控设区以及相应的 管理要求。 户外户告设置规划应当在合理位置规划不低于总量百 分之二十的公益广告位。 第九条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根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户外户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户外户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 妨碍交通和损害城市容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 3 -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 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益广告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设置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牌匾标识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与建筑 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注册地址、合法经营 场所设置牌匾标识; (三)重点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牌匾标识应当由 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 现特色风貌: (四)一个单位或者经营户一般只能设置一个牌匾标识, 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五)禁止利用建(构)筑物楼顶设置非镂空牌匾标识。 第十三条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路用地等 币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户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 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者受让人 - 4 - 第三章‧许可与备案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设置。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四米以上 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或者商品交 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的,应当尚城市管理部门审请办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审请人提交的审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应 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司证;对不符合设置 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位置、 数量、形式、规格、许司期限以及类别(商业广告、公益广 告、临时户外广告)等内容。 第十七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设置规划、详 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 设置人应当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峻工之日起十日内, 将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及其联系方式等报县(区)城市管 理部门备案。 - 5 -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户告设施,审请人应 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于日内设置。逾期不设置的,视 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 十白前向原审批机关审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 期不得超过两次。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 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 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临时大型户外户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 日期,且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发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 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设置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完成后十日内尚县(区)城 币管理部门备案;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变更的,设置人应 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 6 -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的,由牌匾标识附着建(构)筑 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拆除。 第二十三条•利用牌匾标识推介商品及服务的,按照户 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芦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健康、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低俗、不雅内容; 用语用学、标点符号、数学、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芦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维护、管理由设置 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芦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 证户外户告和牌匾标识安全。户外户告和牌匾标识出现画面 污损、严重褪色、学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 时维修、更新。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 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大型户外户告设施以及高层建筑物顶部 的镂空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尚城市 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安全检测报告。未经检测合格的,不得继 -7 - 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 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 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户外广告。对户外告设置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并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撤回户外户告 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人无法 确认或者无法联系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媒体和设置现场 对该户外广告相关情况以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进行公告。公 告期满后,户外户告仍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 拆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牌匾标识设置不符合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楼顶设置非镂空牌匾标识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首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8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大型 芦外广告设施未依照设置规划、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大型户外户告 设施的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户外厂 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处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人未履 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告和牌匾标 识,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进行安全 检测并提交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芦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很 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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