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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4月1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25 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5月16日云南省楚雄葬 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 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四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六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办法》,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隶属于云 南省管辖。自治州境内还居住着汉族、族、苗族、傣族、 回族、白族、哈尼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 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 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 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楚雄市。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 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 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维护自治州的利益。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 2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 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 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和帮助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 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 则下,根据自治州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 自治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 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州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完善所 有制结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 益。 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 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 州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 -3 - 化进程,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 第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教育、科技、人才兴州 战略,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发挥各类人 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经济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等各项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优 良传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视提高各族人民的 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公民。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群 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丰富民主形式,完善选举 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对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 督。 第十二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4-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 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 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 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 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 公民。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代表的名 额和比例,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代表 名额,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分配。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州政治、经济、 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或者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平数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5- 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 主住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葬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高于其 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并应当有彝族公 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 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应当 有葬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七条首治州人民政府是首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 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葬族公民担任。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在政府组成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参照前款规 定的比例,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八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首治州人民检察院 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6 -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州人民检察 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彝族公民,其他人员中应当合理配 备葬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 职务时,使用汉语、彝语和汉文。研究和规范葬文,条件成 熟时,葬文也可以作为执行职务使用的文字。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 用语言文学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二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自治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司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审诉和意见,接受人民的监 督。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重视培养、选拨葬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选拨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和补充自然减员缺额时,应当合理确定少 数民族比例,并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任职和录用的条件。 -7 -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所辖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葬族公民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担 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葬族和其他 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实际,制定 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然资源、 人文资源和区位优势,巩固提高烟草业,发展治金矿电业、 大然药业、绿色食品业、特色旅游业等重点产业,培育新的 优势产业,加快山区、贫困地区的开发和建设,发展社会生 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农业基础地位,稳 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以粮食、烤烟、畜禽、果蔬、药材 及其加工业为主的特色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 收入。 首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 体系和农产品市场建设,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具,加强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开发利用 -8 - 国土资源,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和等级管 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 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 模经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由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 地。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制定林 业发展规划,加强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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