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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族自治州泸水市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3月9日云南省怒江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20日 云南省怒江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修订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城市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公共 服务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 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1- 规,结合怒江裸族自治州泸水市(以下简称泸水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泸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泸水 市人民政府根据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泸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 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 市建设管理工作;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担城市管理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 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建 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泸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 的建设和管理。 -2 -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泸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求,体现山水宜居的地域特点和本地民族文化特色,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要体现下列 特点: (一)依据自然环境特点,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推进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二)体现峡谷山地地貌,坚持带状、组团型的城市空 间结构,引导各功能区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三)坚持小街区密路网,注重天际线和视线廊道控制, 占显民族传统建筑风貌。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 的; (二)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州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实施防灾 减灾工程需要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后, 认为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自目实行规划许司制度,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作出规划许可,不得进行建设。 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不得承建,相关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用气。 第十一条建设项自选址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的原则,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 因需要单独选址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在地质条件允许的区域,应当利用地下空间 设置停军场、管廊等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排水、电力、 通信、燃气、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应当理设入地,已 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的,应当将供排水、供气、强弱电、消防、防震、 防雷、绿化、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未接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相 关部门不得进行峻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绿化工 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峻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绿化工程峻工后方 可进行建设项目峻工验收。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改变外 -4- 立面、功能和色彩。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布局、建筑群落和建筑 单体应当符合详细规划,体量、形式、风格、色彩突出地方 民族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貌相协调。 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房屋建筑, 应当采用坡屋顶、青灰色瓦,墙面色彩以传统民俗色彩为主, 并用本地民族建筑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第十六条老旧城区改造应当以存量更新为主,优化用 地布局,推进整体提升改造,控制开发强度,促进老旧城区 人口向新城区有序疏解。 第三章‧城市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施工: (一)实行围档封闭作业,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 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二)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应当 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工程车辆经过城市街道应当采取保洁措施,严密 封闭,不得带泥上路、散落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 (四)未经批准,在居民聚居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 区域内,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禁 - 5 - 止施工作业,确需进行施工的,应当向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提出审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的,须经泸水市市政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 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恢复道 路,并经批准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泸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停军设施、场 所建设,在保证交通安全、通畅的前提下,可以在有条件的 次干道和支路、公共场地设置分时段公共停车泊位。 经批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服务场所配套建 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用途。 鼓励有停军场(库)的单位对外开放停车。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采石、爆破、取土、打井: (二)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 (三)在河道滩涂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 污染物;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 - 6 -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市政公用 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拆除供排水、供气等公用管线、公共 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损坏城市供排水、供气、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 运等市政公用设施; (三)损坏、偷盗窖井盖。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实行 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立体绿化相结合,严格落实绿线管 理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的面山绿化应当有计划更新,突出规模连 片景观,增加城市周边色彩。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按照以下规定 实行管护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 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泸水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占地范围内 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按相关要求 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林草部 -7 - 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改变 城市绿化用地性质、地形、地貌,损坏水体、植被、绿化景 观和城市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 经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林草部门同意。损坏绿地 的,应当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 原审批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林草部门对城市规划 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挂牌保护,严禁 砍伐或者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查 同意,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泸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扶持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线路、站点,向乘客提供 安全、方便、卫生的乘车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歌业或者终 止营运。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 台和窗外,禁止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 侧占道经营、加工作业,不得超出门面、窗、外墙占用城市 空间。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所产生的污物、 -8 - 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不得混入其他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餐饮业产生的烟气、废水、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 餐饮业环保要求处理。 第二十八条泸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网点、 农贸市场、餐饮服务、车辆维修等服务设施。 进行夜市经营活动,应当限定开(收)市时间。禁止在 划定区域外开办夜市。 开办夜市的场所应当具备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公 共厕所等。夜市经营不得扰民、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集聚区、医院、 学校、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 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过大音量。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馆(场)、集贸市场、商店、 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芦外广告、牌匾、灯箱、宣 传栏等设施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当地民族特色。 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灯箱、宣传栏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大、中型货运汽军、拖拉机等限行军辆需 进入城区行驶,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车辆通行 证,按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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