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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摩托车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及相关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 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摩托 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摩托车实行登记管理,并对市区黑A牌 照实施总量控制。 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对二轮摩托 车和三轮摩托车登记数量实行分类配额管理,并明确摩托车 具体登记数量、配额比例、动态调整方案和登记审请方式。 第五条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摩托军,禁止在道路 -1 - 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下列区域及路段除市区号牌中的黑A牌照以及 警用、抢险等公务用途摩托车外,其他号牌摩托车禁止通行: (一)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不含四环),哈尔滨新区 的平房片区和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区域: (二)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或 者路段。 第七条快递等企业使用的载运货物三轮摩托车应当 符合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并进行机动车登记。 有关快递等企业使用的三轮摩托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禁止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的摩托车。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禁止拼装、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 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交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处以 五千元罚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等其他途径发现利用 -2 - 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 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 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 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 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 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 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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