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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5月9日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继承和 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2-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 导与规范相结合、个人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 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 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 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并根据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3-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 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 文明行为、倡导文明理念,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监 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 提升个人品德。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主 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自觉践行改革创 新精神、工匠精神、优秀企业家精神等时代精神; (三)爱护国家和集体资产,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四)积极参加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 援助等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 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4-(五)及时制止、举报违法行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实 施见义勇为; (六)拥军优属,尊重和关怀军人及其家属; (七)传承中华孝道,弘扬宿州孝文化,孝敬父母、尊 敬长辈,关爱子女和其他未成年人,夫妻、亲友、邻里之间 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抵制家庭暴力; (八)自觉维护家庭中男女平等,坚持男女在接受教育、 继承遗产、赡养老人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九)自强自立,严于律己; (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条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倡导 下列文明行为: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使用节能和可循环 利用的产品; (二)践行餐桌文明,合理消费,支持分餐制,使用公 筷公勺; (三)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洗浴用品; (四)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和步行等 低碳出行方式。 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推进移风易俗。倡导下列文明行为:-5-(一)婚事新办,控制宴席规模和档次,仪式从简,贺 礼从轻,抵制借婚姻索取高额彩礼; (二)丧事简办,节地安葬,以敬花、植树、清扫墓碑 等方式文明祭扫; (三)子女升学、新居乔迁、老人寿诞等喜庆事宜不安 排或者节俭安排宴席; (四)抵制愚昧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并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注重礼节礼仪,庄严庄重参加升国旗、奏唱国歌 等仪式; (二)衣着整洁得体,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不袒 胸赤膊; (三)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大声喧哗, 在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 所保持安静,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保持庄严、肃 穆; (四)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用电梯先出后 进;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礼让老、幼、 病、残、孕,不强占他人座位、踩踏座椅和嬉戏打闹; (六)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6-盲道,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他人使用公共停车设施; (七)不违反规定从事施工、健身、娱乐等产生环境噪 声的活动; (八)携犬出户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 车辆,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九)遇有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服从 所在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指挥和安排, 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自觉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 的场所吸烟;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公共场所不随地吐痰、便 溺,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不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不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观河道等洗 涤、游泳、捕鱼、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 (五)不违反规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7-(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 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 不向车窗外吐痰、抛撒物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交通 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 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三)车辆驾驶人、行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 (四)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入谨慎安全驾驶,尊重乘客, 关照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 (五)保持机动车车身整洁,不违反规定喷涂、粘贴标 识或者车身广告;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平等对待学生、 学龄前儿童,尊重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人格,不对学生、学 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行为,维护学生、 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 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守学生守则和所在教育机构的管 理制度。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履行防病治病、救 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因病施治、合理医疗;关心、 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8-者合法权益。 患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 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 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播信息内容健康,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三)不登录不良网站,不浏览不良信息; (四)恪守网络道德,尊重他人隐私,文明互动、理性 表达;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文明办网,依法依规经营,规范管理传 播渠道,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文物古迹、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花草树木等 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管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旅游行程和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标准,不得 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9-费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真价实、明码标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缺斤少两; (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平、合理设定 交易条件,不虚假促销、不强制交易; (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诋毁竞争对手,不虚假宣 传; (四)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 占道经营; (五)按照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显示屏幕、 条幅等; (六)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照规定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和 排放污水;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社区文明,并自觉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 外走廊和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吊挂有碍观瞻、影响他 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10-(四)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五)不占用、损毁共有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六)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不在建(构)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 出口等业主共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维护 城市社区秩序,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楼梯、电梯等业主共有区域清洁; (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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