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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厂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 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1- 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 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 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 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 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自标,提供相应保 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 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 -2 - 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 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 设、教育、商务、文化户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发展规划,明确工作自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 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 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 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 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自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 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是政府设立从 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研究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参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考核、评价 -3 - 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资料,开展宣传 推广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 (五)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技术研究和 应用工作,探索生活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投放; (六)组织、指导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试点、示范点建设、 达标创建和推广实施工作; (七)承办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 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 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 收费。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 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 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智能化信息系统收集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相关信息,采集相应证据。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 - 4 - 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 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 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 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 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 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 管、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 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商务等部 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处理利用 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自录,适时补充细化相关要求,并尚 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 施设备配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 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细化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种类,合理规范收集容器设置数量。 - 5 -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探索提供便利化的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 第十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或者指定的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 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 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 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 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 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 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 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六)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 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 人上门收集; - 6 - (七)白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 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 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 个人上门收集; (八)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 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 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和收费 标准。 第十八条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区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和本行政 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家庭 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第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 会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 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 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 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 理人; (二)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 -7 - 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 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管理人; 四)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 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 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由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 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 整洁; (二)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 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依法处理; (三)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宣传、引导;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 -8- 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 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活动场 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收集、运输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示和引! 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根 据住宅区规模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数量,集中设 置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结合区 域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和年 花年桔投放点。住宅区有害垃圾、废旧日织物收集容器可以单 独设置。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可以提 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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