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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 日青海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五章 决 算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 能,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预算管理,包括预算、 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三条全省设立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省、州、 县、乡)四级预算。 条件不具备的乡,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四条各级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五条省、州、县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 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为本级预算。 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六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 力,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各级财 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管理。 第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九条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 -2 - 和总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设立预算的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 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乡人民政府 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条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 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 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干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汇总下 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决定本级 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乡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作 算草案的报告,组织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3- 编制算的调整方案,尚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 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 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 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 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 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干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按复式预算编制本级预算草 案,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财政制度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顽算草案应当包括本级预算、本级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 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 预算必须按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收 入计划编制。 预算收入应当包括本级地方收入、上级定额补助收入、 - 4 - 上级返还收入、上级比较固定的专项补助收入以及调入资金 等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和预算收支范围应当按国家预算 科目规定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占用下级人民政府预算 的资金,下级人民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 的资金。 第十六条收入预算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 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应当列入预算收入的必须列入, 不得隐瞒或者虚列。 支出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 的原则。 第十七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 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 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 以预见的开支;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 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上级政府审查汇总。 第十九条省、州、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白前,将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 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 -5 - 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省、州、县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 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预 算,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 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后,为当年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 同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预算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执 行,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顽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 前,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 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 出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 - 6 - 规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保证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征 收缴入各级国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减 征、免征和缓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 督和管理,严格按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预算,按程序、 进度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 控制社会集团购实力和高档消费品的支出。各级控制社会集 团购买力的机构必须严格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条件具 备的乡应当设立国库。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库款或者以其 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 内至少一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 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 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学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 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 -7 - 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 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 付)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的预算,因特殊情况影响收支总规 模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调整 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预算 调整方案,应当即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 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情况。 第五章决算 第三十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上级 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编制报送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必须符合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到数学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 时。 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以及下级财政部门决算 草案,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权予以纠 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 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提 -8 -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 及时对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人民代 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可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 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和调查,如实提供材料 和反映情况。 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 对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 的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给子答复。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 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 行情况。 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级预算执 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算的执行情况、决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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