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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 日青 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 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钠盐、钾盐、 镁盐、锂盐、锶盐等,以及含有、、碘、溴、硼等元素 的单一组份或多组份共(伴)生的盐类矿产。 第四条盐湖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 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 -1 - 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 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规模开发盐湖资源。 投资开发盐湖资源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 政策。 第八条鼓励矿业权人进行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 研究和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盐湖资源,对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 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盐湖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 范围内做好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勘查盐湖资源,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按法定权限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十一条开采锂、钾以外的盐湖资源,由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零星分 散的钠盐,由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 采矿许可证。 -2 - 第干二条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报送审批制度。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 出的保护措施,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开采液体盐矿实行动态监测制度。采矿权人 应当按照规定对卤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实施动态监测, 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矿区监测设施。 第干四条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根据盐湖矿床类型和 采方案,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 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用成熟工艺综合回收,提高资源利用 率;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保护。 第干五条开发盐湖资源应当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 营方向发展,禁止粗放型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 查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 采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拆除其工程设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3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破坏矿区内监测设施,情节轻微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伺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 准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 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违法颁发的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 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4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破坏矿区内监测设施,情节轻微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伺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 准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 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违法颁发的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 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4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破坏矿区内监测设施,情节轻微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伺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 准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 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违法颁发的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 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4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破坏矿区内监测设施,情节轻微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伺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 准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 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违法颁发的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 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4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破坏矿区内监测设施,情节轻微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伺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 准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 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违法颁发的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 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4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破坏矿区内监测设施,情节轻微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伺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 准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 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违法颁发的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 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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