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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 区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自然遗产地 划定标准和程序,在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可可西里地区及 -1- 索加乡、曲麻莱县曲麻河乡行政区划内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缓冲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划定并公布,在功能上对司司 四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外围相邻区域。 第三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 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保护、 管理和利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可西里自然 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可司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司司西 里自然遗产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 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司司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 民政府应当将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筹集资金,用于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 2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可可西里自然遗产 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可司西里自然遗产地的 行为。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编制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应当突出生态 文明理念和普遍价值,保护地质遗迹、生态演变过程、自然 风景美学价值、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科研、教育、展示功 能,合理开展生态科普旅游,构建自然遗产地科学保护和合 理利用机制。 第八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详细规划由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 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 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国家公园规划 相衔接。 -3 -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可可西 里自然遗产地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编制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应当公开征求 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 第十二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应当严格控制各 类工程建设、旅游开发及生产经营等活动。 依照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旅游开发 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保护方案,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 护好自然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章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 划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 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自 然遗产地保护状况的监测、调查、登记、评估、评价等相关 工作,建立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管理档案,引导开展与自然遗 产保护有关的科研、科普、教育活动。 - 4 - 第十五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自 然遗产地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可西里自然遗产 地规划执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变化、监测数据等情况, 并根据自然环境变化、监测数据等确定下一年度的保护管理 措施。 第十七条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开展生态科普旅游、 科学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方 案和计划,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游览观 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内的原生生态系统、 危特有物种栖息地、自然遗迹受到威胁,需要采取人为干预 措施的,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 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擅自引1进外来物种; (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 -5 - 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保护野 生动物栖息地和自然迁徒路线,确保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生 活习性不受人为破坏和干扰。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自选址应当避让野生动物栖息地 和自然迁徒路线,无法避让确需跨越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自然 迁路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 第二十一条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 地及其缓冲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野生动物进入机车行驶区 域。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司司西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 公路沿线科学设置动物穿越通道,并设立警示标牌。 途经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公路的车辆驾驶 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避让野生动物,禁止惊扰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 当地居民参与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引导、培养当 地居民采用有益于自然遗产地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条鼓励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 付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依法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基 础设施建设。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的餐饮、住宿、纪念品 - 6 - 销售、民俗展示、文体娱乐等项目,由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 按照规划,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依法选择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和 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科学知 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自然遗产价值的认识,增强 自觉保护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 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 和地形地貌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 款;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以三方元以上五方元以 下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遗产地界桩、界碑和安全 警示等标识标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 -7 - 调整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8- 调整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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