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2000年4月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 第四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 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 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 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 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 然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省城市房地产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管 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接照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 -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方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 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 人员。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 管部门申请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 审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 应当说明理由。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请登记进行 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三十日内,持批准的文件和资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办资质等级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规划、房产等部门对下列事项提 -3 - 出书面意见,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立项手续,取得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审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 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峻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 4 - 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峻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验收申请。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峻工验收审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 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 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峻工,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进行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开发的,也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 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五)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 转移的; (六)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三)依法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五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 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必须符合法 定的预售条件,并持下列文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司证、施工许司证、工程施工合同和房 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二)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白期的证明材料: (三)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收取和使用预售款监管证明。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 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 十日内,持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 - 6 - 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产告宣传,商品房预售户 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 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下列房地产不得设 定抵押: (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二)非私人所有的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的房地产和市 政等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 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二十条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 押期限应当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 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 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 -7 - 押双方可以清偿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权。 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 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自的,将以划拨方 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 中所含土地收益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国家。 第二十四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七)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应当 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 受让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 租事宜,原租赁合同在租货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将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行 转租时,必须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8-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设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 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资质, 并尚市场监管部门审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 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 相应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市场价格 进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除涉及国有资产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外,任何机关、组织不得指定或者强制要求评估。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 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 所有权初始登记。 -9 -

pdf文档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 1 页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 2 页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0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