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3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促进矿业绿色、 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 已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作出 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 的规划和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 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 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三条绿色矿山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建设、部门协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绿色矿山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2-标准。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达到 标准的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五条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 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第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 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能源、财政、水利、林业和草 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 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旗区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 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群众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识水平和参与 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 第八条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3-乡建设相协调,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自 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 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 等指标。 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开发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 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选矿中应当建立生产全 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单位产品能耗、 物耗、水耗,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国家限额要求。 第十条露天煤矿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水疏排 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废渣、矸石、尾矿等处置应当符 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露天煤矿应当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 排水系统,循环使用矿坑水。采掘场有旧巷火区或者开采容 易自燃的煤层,应当采取灭火措施并设置煤层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质和 水资源的破坏。新建、改扩建井工煤矿在环境敏感地区、生 态脆弱地区、井下强含水层、地下水严重渗漏区域适宜采用 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的,应当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已 建生产井工煤矿,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开采技术。 充填开采应当优先利用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4-减少矸石升井和地面堆存。充填区域的选择及充填开采方案 应当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相结合。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应当清 洁处理后综合利用,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 生态用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 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对煤系地层高岭土等共 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制定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 利用方案,保证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 第十四条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 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鼓励 煤炭开采企业或者其他综合利用单位采取井下充填、露天采 坑回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 复垦等方式对煤矸石进行科学合理利用。 新建、改扩建煤矿以及选煤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 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 选址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煤矸石临时性 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 家、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根据油气资源赋-5-存状况、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开发方案。废 液、废气、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生产过程中的采 出水应当清洁处理后循环利用,不能循环利用的应当达标排 放、回注或者采取其他有效利用方式。 第十六条化工类矿山开采应当采用绿色选矿(或加工) 工艺技术和节能省电设备。生产废水处理后用作生产补充水, 减少新水摄取量。 第二节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 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 环保、水土保持、地质环境治理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 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涉河防洪评 价报告等要求开展矿区环境治理。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应当加强矿产开采、储存、装卸、 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鼓励煤炭企业建设铁路专用线,提高铁路运输能力,降 低公路运输比例。 第二十条严格限制在草原上新建露天矿山。确需在草 原上新建露天矿山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资源环-6-境承载力评价结果,综合论证露天矿山开发必要性,并依据 论证结果向登记机关出具意见。现有井工煤矿变更开采方式 为露天开采占用草原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防治水土流失: (一)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 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沙壳与地衣等; (二)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当采取拦挡、护坡、 截(排)水等防护措施; (三)土建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苫盖、拦挡等水土保持 临时防护措施; (四)其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时间, 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矿业权人 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无主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 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审查。 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听取当地政府和相关权益人的-7-意见。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负责对方案进行审查。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 据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 复垦规划设计,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 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备案。 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每年年末向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第二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当根据矿山所在地 区的土壤、水文、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土地利用、土地毁 损等情况,分类实施复垦: (一)在水资源、表土资源相对富足地区的露天矿山, 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土地复垦规定,对占用或者挖损区域进行 表层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排土(石)场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超高排弃。植被恢复应当符合地方林草产业规划。复垦 验收的土地在土壤性质、地形坡度、水土保持、灌溉设施等 方面应当满足相应土地利用类型的标准要求。 (二)在水资源、表土资源相对贫乏地区的露天矿山,-8-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排土(石) 场应当设置雨水截(排)水系统。绿化应当与周围自然环境 相协调。 (三)井工矿山地面塌陷治理应当分类实施,暂未达到 稳定状态的,应当采取监测、警示和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 患;达到稳定状态的,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平整、植被重建等 综合治理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六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相邻矿山进行集中 连片治理规划。集中连片治理区应当统一治理标准和要求, 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现复垦土地科学利用。 集中连片治理区内的矿山企业应当统筹使用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联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建设、生产、运输等 应当减少生态破坏,项目竣工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石油天然气矿山应当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实施安全封 堵,并将相关资料报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备案。 第三节矿山现代化与和谐矿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9-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开采技术和工艺,提高生产装备 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应当组建科技研发队伍,建立产 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加大技 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绿色升级。企业每年的研发和技改投 入不得低于相关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应当统筹建设矿山生产、安全、环 保、取用水等监测监控系统,实现集中管控和信息联动。 第三十一条煤

pdf文档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第 1 页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第 2 页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