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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条例 (2020年5月22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生态文化培育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长汀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推 动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福建省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长汀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促 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汀水土流失区是指长汀县行政 区域内的河田镇、三洲镇、濯田镇、策武镇、新桥镇、南山 镇和涂坊镇等现有水土流失和曾经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具 体范围由长汀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四条长汀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绿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 态为民,坚持党政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多策并举、 以人为本、持之以恒的长汀经验,遵循依法促进、统筹规划、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损害担责的原 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长汀水 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长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建立水土流失区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职、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共 同做好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3-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 估工作,并加强对园区入驻企业水土保持相关制度的督促检 查,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备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 做好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土流失区的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和市场的作用,建立公众 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水土 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水土流失区生态 文明建设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和水 土保持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 技术研究,提高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流-4-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 责任。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重点围绕水土流失 斑块治理、林分质量提升、土壤综合整治、病虫害防治、矿 区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确定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 体系、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措施等 内容。 第九条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 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旅游开发、水利水电开 发、经济开发区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 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 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 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水土流失区的生态保护应当遵循谁开发谁 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影响水土保持功能谁补偿、-5-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规定。 第十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 土流失区的水土资源,加强水土流失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 修复工作,按照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采取封育保 护、自然修复、改善林分结构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 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加和保护植被, 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在水土流失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抚育性、更新性采伐和破坏水土保持林以及与 水土保持相关的植被; (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的开发生产 活动; (四)开垦、开发、占用和破坏植物保护带; (五)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法律、法 规禁止的其他区域,从事与治理工程无关的挖砂、取土、采 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在水土流失区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 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 成水土流失。-6-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提倡实行 择伐作业,控制炼山整地;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禁止皆伐 和炼山整地。 对已有的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无法进行生态改造的茶 园、果园,应当逐步退茶、退果还林。 第十五条水土流失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租赁给 个人或者单位经营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 租赁合同。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 包、租赁合同中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履行。 第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 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水 土流失合同。 第十七条加强水土流失区域的精准治理和深层治理, 对不同水土流失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恢复植被,控制水 土流失,维护绿水青山生态系统的长期稳定。 第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 开发生产活动,除从事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活动外,应当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 记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7-者备案。 第十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 案,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 设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 计应当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内容。 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 时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工程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 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 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合理调配,减少废弃物排放; 确需排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和植被恢复等措施,防止 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提供有关部 门对专门存放地选址的意见。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土保持方 案确认或者经批准的地点进行取土、采石;并在生产建设活-8-动结束后,及时回覆表土,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 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流失 区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通过财政奖励、 补助、补贴等方式,发挥财政的导向作用。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水土流失第三方治理,形成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 等绿色金融业务,重点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二条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行以党 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林长、河长责任制,建立县、乡(镇)、 村(社区)三级林长、河长责任体系,突出建、管、防、保 并举,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持 续发展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土保持和管理责任审 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松 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 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水土流失区林业有害生物的整体 防控水平。-9-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功能齐全、响应 迅速、运转高效的水土流失区森林防灭火监测预警系统和应 急指挥系统,强化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能力建设,加大隐患排 查整治力度,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现生态价值、代际 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 实物补偿为辅的水土流失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红线管控 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 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特点和全国、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布 局的要求,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本行政区域水土 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对本区域内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 测预报等情况进行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条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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