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尽责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四章 政府推动 第五章 社会协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 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 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1-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 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 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应当突出以下内容: ()爱国主义、理想信念; (二)生命教育、身心健康;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生理、卫生、安全、法律、科学常识; (五)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劳动素养;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 第四条促进家庭教育实行家庭尽责、学校指导、政府 推动、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家庭教育工作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 私。 第六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省家庭 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家庭尽责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 - 2 - 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住;共同生活 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 正确的教育理念,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 法,提高教育能力。 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积极参加有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 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九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 家庭文明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家庭文化。 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创造平 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干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 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 身心健康的活动,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 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 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情感需求,尊重理解其意见和感 受,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 - 3 - 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状况,配合学校做好未成 年人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 年人有下列行为: (一)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 烟、饮酒、校园欺凌、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等; (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 安全、色情、暴力、淫秽、恐怖、赌博等内容的网络信息、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 (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极端思想; (四)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 (五)其他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 生活,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 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委 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二)及时将监护职责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 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就 读学校; (三)与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4 - 就读学校、受托人保持经常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 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 (四)与未成年人保持日常沟通联系,至少每周一次, 并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 行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 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 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家 廷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 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活动,设立家长学校,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特点定期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 导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进行督促;对开 展家庭教育有困难的,提供义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 - 5 - 导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家校 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 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 指导。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单亲、留守、学习困难、 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情 况的未成年人,与其交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 展家庭教育。 第十九条鼓励学校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提供师资和场 所等支持。 第四章‧政府推动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 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评估和检查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经费, -6- 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 式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 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 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妇女 联合会,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校家 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户 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 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 教育相关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科学技术协会、 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发挥各自优 势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 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依托社区家长学校、社区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等平台开展家 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等部 -7 - 门和妇女联合会,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不同年龄段 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出台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和 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 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依托家长学校、婚姻登 记机构、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活动 中心、儿童之家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健全家庭 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建设 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 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 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 享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开设网络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网络课 程等,提供家庭教育网络公共服务。 鼓励研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 鼓励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传播家庭教育知识的方式 方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市 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服务从业机构和行业的规范管理。 -8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的专业社会组织,鼓励其进学校、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困境未 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 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 一代工作委员会,为有下列情形的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 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 疾或者因服刑、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 义务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 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留守儿童、经济困难家庭等实施家庭教育存在严 重困难的; (四)残疾儿童、精神心理障碍儿童等需要特殊教育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困境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 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全 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 家庭教育情况;发现新增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及时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台港澳 -9-

pdf文档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 1 页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 2 页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0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