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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设立变更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五章产业发展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建设 和发展,发挥开发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 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 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2-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的,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批、确 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实行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经 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工业集中区、工业示范园区、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区、 出口加工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 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 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差异化和高质量发展原则, 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建设成为新型 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带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 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问题议事协调机 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 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指导、服务、 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 策措施。-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 制,推动开发区协调发展,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避免同质化、低水平竞争。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开发 区开展创新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开展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改革创新活动。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开发区 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 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构建布局合理、结 构优化、功能协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治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 划,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 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 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 自治区、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等。-4-第八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设区的市开 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战略目标、 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一, 并按照程序报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应当合理规划产业用地和生活用地的比例,统筹 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 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园区用地保 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重点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 予以优先保障,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予以统筹安排,对开发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和科技创新、民生等新型产业用 地,以及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 用地给予倾斜支持。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开发区可 以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 供给。 第十条开发区应当合理安排开发用地,科学控制开发 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供应利用统 计监测、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 评价体系,对土地利用效率高、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开发区,-5-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 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 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 设用地进行再开发。 对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开发区,可以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第十一条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 地、水域、空域资源,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建设多层标 准厂房。 鼓励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园区,加快实施开 发区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 第十二条开发区应当整体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 设施项目,配套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交通、消 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设施,并同步建设公共信息、公共 文化、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项目。 开发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和污染在线监控系统。 鼓励政府依法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 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 立健全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依法对开发区内的土地进 行管理,开展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创新开发区征 地拆迁安置模式,实行净地征收政策,鼓励和引导村(居) 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章设立变更 第十四条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规划面积或者区位调 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要 求,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或者自治区级开发区升 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转 报国务院审批。 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 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需要变更名称、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 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六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以及当 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等,开展开发区整合优化工作,推动 开发区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开发区空间布-7-局和产业结构。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 数据,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协商分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交 流,可以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 原则,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开 发区、飞地园区,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明确经济总量统计、 税收等利益分配和生态环境指标分担等方面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 展国际合作,支持各类国际合作开发区建设,促进融入国际 产业链、供应链。 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健 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对开发区实 行动态管理。 加大对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 开发区的支持力度,优先对该类开发区扩大规划面积、支持 项目资金,并推动升级为更高层级的开发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资困难、环境保护不达标、 发展明显滞后的开发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 建议;对无法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8-对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核减 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并。 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支持具备发展优势和潜力,符合升级相关条 件,对地方经济社会带动作用明显,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尚 无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产业园区升级为 自治区级开发区。 设区的市、县级产业园区升级为自治区级开发区按照设 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程序审批。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机构 的,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内设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开发区管理机 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在限额 内科学合理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并将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情 况报原核定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减少向开发区派驻的部门。因工 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派驻 工作机构,在开发区依法设立的派驻机构应当接受开发区管 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9-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可以探索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在其 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自主管理开发区事务。 实行法定机构治理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 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 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二十二条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公司 化管理模式,将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 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 业团队。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可以探索实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多种管理模式混合运行的管理 体制机制。 第二十四条对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 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赋予 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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