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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2020年6月3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 京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 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京族文化是指京族人民世代-2-相传的以下列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的文化, 包括: (一)京族语言、口头文学以及喃字; (二)表现京族传统文化的手稿、谱牒等实物; (三)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独弦琴艺术等传统艺术; (四)京族传统医药; (五)风吹饼、鱼露等京族传统制作技艺; (六)京族哈节、京族服饰等传统民俗; (七)拉大网、渔箔、高跷捕鱼等京族传统生产习俗; (八)哈亭等传统建筑以及京族文化遗存遗迹; (九)保存比较完整的京族传统村落等文化生态区域; (十)其他京族文化遗产。 第四条京族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 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京族风俗、 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贬损京族文化,不 得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损坏京族文化遗存。 第五条防城港市、东兴市(以下简称市、东兴市)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 编制京族文化保护总体规划,将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发 展、利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 作。 第六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京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实施京族文化保护规划; (三)指导、监督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京族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 播、交流、利用; (五)编制、管理京族文化保护名录; (六)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京族文化申报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管理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八)开展与京族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京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京 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翻译和抢救保护工作,指导京族古 籍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京族语言教育-4-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京族 文化传承计划,组织编写京族文化校本教材,做好京族文化 在京族学生中的传承工作,统筹协调对京族聚居地的教育帮 扶,培养教育系统京族文化人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 京族传统医药的调查、研究、保护与利用工作。 外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促进京族文化对 外交流。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 乡建设、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京族文 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专 家参与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京族文化 调查、评审、认定等工作,对评审、认定的结果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示。 第八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用于: (一)京族文化重大项目保护、研究和开发的配套补助; (二)京族文化珍品实物的征集、文献典籍、数字音像 制品的整理和出版; (三)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的抢救保护;-5-(四)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展示展演、传习教育、 传播交流等活动以及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五)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文物保护点、京族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六)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 交流等活动经费补助; (七)举办京族哈节等节庆的经费补助; (八)与周边国家相关民族民间文化交流经费补助; (九)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京族文化的利用、产业发展经费补助; (十一)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十二)京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文化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京 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族文化宣传, 提高公众保护京族文化的意识。 第十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对在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6-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部门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对京族文化进行真实、 系统和全面记录,建立京族文化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 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京族文化形式与内 涵,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相关资料、实物等,不得侵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京族文化调 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京族文化遗存线 索。 第十二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京族文化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京 族文化档案以及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市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 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和京族文化题材文艺 创作,依法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 京族文化保护名录。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包括京族文物保护单 位、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7-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京族文化保护项目认定文物保护单 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备案。 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制定。 第十五条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京族文化保护项目,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并根 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 (一)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二)修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 (四)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 的京族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等京族文化保护项 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京族文化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 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 艺。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协助宣传、展示、-8-推介产品等措施,将京族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 第十七条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京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传承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 性保护: (一)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 (二)帮助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能、 技艺; (三)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择 徒传承京族文化、进入校园传授京族文化; (四)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 展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对京族文化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 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京族传统 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实行整体性保护。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编制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依照 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设立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注重 京族文化与周围环境的依存关系,保护孕育发展京族文化的 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 在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 符合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9-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京族民族、民俗 文物的征集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新征集文物的入藏、研究 与陈列展示。 第二十条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 作经费补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不得重复领取。 市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 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县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市、县两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 作经费补助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对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 考核评估。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 承人,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或者改正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取消 其资格。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客观原因丧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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