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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 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生活垃 圾的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 利用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 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 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研究制定实施目 标和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 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并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市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3-生态环境、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 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 类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相关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 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 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减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 处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 多付费的原则,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差别 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制定,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 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 理,不得挪作他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4-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农村生活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帮扶、捐资、捐赠等方式 治理农村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定 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 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和环保组织、 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宣传动 员并组织各类团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 第十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 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 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类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知识普及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参 与意识。 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旅游景区、公(游)园等公共 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5-分类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 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 用,推动科技创新,督促会员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 关要求。 第十二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鼓励引导机制,可以 通过积分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 与相关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 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畅 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 式,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及时将处理结 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明确总体布局和建设规范,并落实用地位置,纳入本级详细 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6-第十五条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生 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和土地,分别纳 入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 目所需资金应当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生活垃圾收集 设施、处理设施用地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在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用地周边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 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依法征求公众和专家的 意见。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设城乡生 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明确厂址。 建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应当符 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有关技术标 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措施防控污染;现有设施不符 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升级。 第十八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7-收集设施的类别、规格、标志、设置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 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旅游 景区、公(游)园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 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规定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的收集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 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 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设集无害化焚烧、 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件垃圾拆解、 有害垃圾处理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静脉产 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 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 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 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8-制,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 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旅游、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生活用品等一次性用品,并在 服务过程中提醒、鼓励消费者合理消费。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 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 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二十四条本市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省、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 性废物的产生。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重复、 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可以采取折抵货款(运费)、有价回 收等积极措施回收包装物。市、县(市、区)商务、邮政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活动进 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可回-9-收物收集、运输服务,合理布局可回收物收集点、分拣中心, 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 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 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 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其经 营场所内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合法交易等方式,促进 闲置物品再利用。 第四章分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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