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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0年6月5日云南省镇沅葬族哈尼族拉枯族自治县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 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沅葬族哈尼族拉祜 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和建 设利用,适用本条例。 -1-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 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 社会、经济价值,并按国家规定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第一、规划先行、 政府引导、兼顾发展、合理利用、村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管 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 护管理协调机制,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传统村落的资金 投入,优先予以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改 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的法治宣传教育 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管 理和建设利用。 第八条自治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 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 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管理 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 - 2 -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的 调查统计、认定和日常巡查等工作。支持村民委员会将传统 村落保护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条,住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统村落的义 务,对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审请,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农村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需 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 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和调整。 第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 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对传统村落内的民居建筑风 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 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古桥、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 -3 -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的保护,并对具有重要历史、文 化价值的传统单体民居建筑实行挂牌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历史遗址遗迹应当 保持原状。确需维护、修的传统民居,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 其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改造,保持传统村落的原 有格局和风貌。 第三章‧建设与利用 第干六条传统村落的建设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 的延续性,保持村落的传统格局和原有历史风貌。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报 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扶持传 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 历史文化等发展传统特色商品和乡村旅游。 第十九条在传统村落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传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法取得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 的,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传统村落的建设秩序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对民居建筑的改 - 4 - 造设计方案进行指导,并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建筑设施进行 提升改造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保持原有 的建筑风貌。 传统民居建筑的外观改造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规划,采用传统工艺、使用乡土材料。不得使用彩钢瓦、琉 璃瓦、空心砖及鲜艳涂料等现代建筑材料。涉及文物保护单 位的保护修,应当符合文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 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伺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 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 -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负责解释。 -6 -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负责解释。 -6 -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负责解释。 -6 -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负责解释。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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