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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6861)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 27日云南省维西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5月25日云南 省维西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维西族自治县自治条 例修正案》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1-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维西裸族自治县(以下简称 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内族实 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纳西族、藏族、 白族、彝族、普米族、怒族、独龙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保和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 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 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 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 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 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 - 2 - 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 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 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在上级国 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 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 地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实现经济、人口、资源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非公有制经济 的发展,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重视公民 思想道德建设,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 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 民族政策教育,发扬爱祖国、爱人民、尊老爱幼、团结互助 -3 - 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弘扬优 秀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改革妨碍 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 文化素质。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 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 度,强化社会监督。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 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 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 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 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 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崇教的 - 4 - 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 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 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在外藏胞、华侨、归 侨、侨着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支持人民 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视民兵和预备役建设,做好 优抚安置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 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族 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有族公 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 5 - 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迪庆藏族自 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 成。其组成人员中,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逐步做到与其 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族公民担任县 长。 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 员中,全少应当配备一名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十部,并 且合理配备妇女干部,尤其是族的妇女干部。其他工作 人员中,逐步做到少数民族于部数量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 言文学和课保语,必要时可以使用其他少数民族语言。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牌匾、印章及重要宣传标记,同时 使用汉文和文。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 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有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 - 6 -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 配备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保保族公民担住检察长或者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 当合理配备课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 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学 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 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裸保文。 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九条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 币场为导尚,调整产业结构,开发山区资源,发展绿色生态 经济产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第一、第二、第三产业 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设 备、人才开发资源,发展地方特色经济。 第二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 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7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投入,推户农业科学技术,建 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个人和集体承包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场、果木、鱼塘 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 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地利用效益。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禁 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农民承包 的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发展规模经 营。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 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施天 然林保护工程,搞好封山育林,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合 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发展经 济林木,在房前屋后、自留山以及承包的荒山荒地营造的林 木,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 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防护林、水源林、 风景林、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毁 林开垦、毁林搞副业,严禁破坏林间植被,严禁非法猎捕野 -8 - 生动物,严防森林火灾,搞好封山育林和防治森林病虫害工 作。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畜牧业坚持实行私有私养、自主 经营的方针。倡导规模化养殖,加强科技推户,积极发展各 种优良的畜禽品种,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草场、草山建设,发展饲料加工 业。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和牲畜品种 改良工作,实施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检疫,建立动物防疫体 系。依法加强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开发、利用野生 药材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当归、木香、秦芜等药材生产。 加强药材生产的技术指导,建立药材生产和加工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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