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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7年9月13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5年2月 28日云南省南洞葬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修订2005年3月25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20年5月27日云南省南涧彝 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20年7 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七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 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葬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大理白 族自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回族、白族、苗族、 布朗族、保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 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南涧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 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 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 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 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在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 2 -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 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 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 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 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市场 为导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制定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发展山区经 济和特色经济,发展优势产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 活水平。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民族 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培育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 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 -3 - 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民族的民主法制教育,依法保障各 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 会稳定。 第九条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 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已的语言文学的自 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 仰首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 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 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 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 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来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 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本条 例。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按法 - 4 - 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住、副主住和委员 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略高于 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并应当有彝族公民 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 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大理白族自 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 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 所占比例可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 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葬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于 部。 - 5 - 自治县内世居各少数民族中至少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十 部。 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 汉文和彝语,并推广普通话。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 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葬族公民担住院 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 当有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或 者彝语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和选拨使用各 民族干部,重视培养彝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 养各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加强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品德 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各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 素质和业务水平。 - 6 - 第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自主确定 和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自主 补充编制内的缺额。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 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人员 时,优先录用自治县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 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建设。鼓励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到贫困山 区工作,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调 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培植支柱产业,促进种植业、 养殖业和加工业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开展招商引 资,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自治县经 济建设的步伐。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 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 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事开发性生产 或者专业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7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 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 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 自主安排种植计划。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提高科技含量和经 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和 林业产业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大力种 树、种草,绿化荒山,有计划地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开发和 建设林产业,发展商品林,建立商品用材林基地,保护投资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司以 依法流转。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 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自主 采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采伐量,推广节柴改灶和替 代能源,减少森林的消耗量。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 业建设。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畜牧业以私有私养为主,重点发 展生猪和肉牛。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充实畜牧兽医科学技 - 8 - 术队伍,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加工、畜产品 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 率。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综合开发和保护水资 源。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兴修水库、坝塘、水窖等水利工程。 加快小流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水电事业,鼓励投资者兴办 水利水电工程。 自治县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享受 水资源费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州全额留自治 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治理。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 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和严格保护耕地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买卖、转让土地。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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