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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12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重点治理 第五章 实施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公民行为文明,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建 设善美韶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适用本条例。 -1-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和文明进步的言行举止。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倡导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 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 查以及宣传教育。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 记录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并在职责 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2 - 教育、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负有执法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岗 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应 当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合理设置现场办 理窗口,推产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便民高效政务服务方式。 第十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明示办事程 序,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 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及其他文 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言行举止文明,自觉遵 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 -3 -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三)接打电话时轻言细语; (四)不以语言、悔辱性动作挑他人; (五)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等活动时,注重礼仪,用语文明,服从管理,维护场地整洁; (六)参加健身、广场舞、演唱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不扰民; (七)遇有公共突发事件时听从应急指挥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 行为规范: (一)不大声喧哗、争吵、馒骂; (二)不采摘花草、践踏公共绿地、花圃等; (三)不占用公共场所,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躺卧公共 座椅; (四)不在办公楼道、电梯等公共场所内吸烟: (五)不违规摆设摊点、占道经营; (六)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文明 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 道传染性疾病的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 - 4 - (二)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 (三)遛狗时应当使用牵引绳,给犬只佩戴嘴套,主动 避让行人,并即时清理其排泄物; (四)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文 明上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拒绝网络暴力、网络霸凌,不浏览、传播内容不 健康的视听资料和信息; (二)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 合法权益; (三)不发帖设骂、攻击他人: (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 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粮食、水、电、煤、燃油、天然气和其他公 共资源; (二)文明用餐,不酗酒不劝酒,使用公筷公勺,采用 分餐的健康卫生饮食方式; (三)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非法食用、买卖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节俭办理婚嫁喜庆事宜,拒绝奢华和浪费: - 5 - (五)文明简约殡葬、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处置 祭祀物品; (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 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七)自觉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行为: (八)其他健康文明生活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时,不得将宠物带上车,不在 车内抛杂物,不大声交谈、播放视频音频等; (二)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 怀抱婴儿者等乘客让座,不霸占座位 (三)驾驶车辆不得互相追逐竞驶; (四)驾驶车辆慢速通过人行横道,友善礼让行人; (五)驾驶车辆慢速通过积水路段 (六)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益: (七)车辆停放有序,服从管理; (八)行人应当走斑马线,穿行道路时不使用手机、嬉 戏等; (九)其他出行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尊重医学规律,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 - 6 - 章制度,配合医护工作者工作,不得危害医护工作者人身安 全,不得损害医护工作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在医疗机构焚烧祭祀用品、搭建灵堂、摆放 花圈挽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的行为; (三)其他文明就医行为。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遵守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公约,尊重当地文化习 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旅游公共设施,不破坏、 损毁文物古迹等文化旅游资源 (三)爱护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自觉 将垃圾投入指定地点; (四)其他旅游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和睦友爱,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 行为规范: (一)不在社区生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 (二)房屋装修按照规定时间文明施工,避免噪声、粉 尘和污水等对社区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三)爱护社区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 美化活动; -7-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社区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社 区公共场所、不损坏社区治安、消防、文娱、通讯、强弱电 等公共设施、设备; (五)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造地下空间: (六)自觉将军辆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和军库内,不占用 他人车位,不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侵占公共停车位;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参与农村乡凤文明建设,自觉遵 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见贤思齐,移风易俗,摒弃陈规 陋习; (二)尊敬长辈,赡养、孝敬、关爱父母和老人; (三)男女平等,尊重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保持房屋周边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农 家肥、土石、柴草等杂物; (五)不在公路上晒粮或堆放物品; (六)科学合理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 废弃物; (七)自觉保护古树、古民居、古村落等乡村人文和自 然资源; (八)其他乡村文明行为。 -8 -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 残、优抚赈灾、捐资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 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推进无障碍环境、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依法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 市、县(市、区)的政务、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 景区等服务大厅和大型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 婴区(室、座),为孕妇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通 道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 用本单位设施和场所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为社会提供各种便 利服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骨髓、角膜、器管、遗体。 第二十四条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意 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实施现场救护。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 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十五条鼓励、倡导公民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下列 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 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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