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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 (2020年6月24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 ,传承和弘扬 东北抗联精神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 、管理和利用 ,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杨靖宇将军殉国地 ,是指位于白山市靖宇县 濛江乡保安村杨靖宇将军牺牲地。 - 2 -第三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 ,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 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杨靖宇 将军殉国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纳入 国土空间规划 ,加强组织领导 ,确定保护工作机构 ,建立联 席会议制度,依法协调解决重要事项。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 ,应当协助相 关部门做好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靖宇县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杨靖宇将军 殉国地文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 日常保护管理等工作。 靖宇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林木的保 护管理工作。 靖宇县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 做好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杨靖宇将军殉 国地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靖宇将军殉国地 的义务,有权对破坏 、损毁殉国地纪念设施等行为进行举报 。 对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 3 -者个人,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 ,可以在杨靖宇将军 殉国地保护范围周围依法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应当予以公布 。 第九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杨靖宇将军殉 国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 护、管理和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 业。但是,保护性维修 、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因特殊情 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 行为: (一)从事餐饮 、娱乐、野炊、露营、垂钓等有损环境 和与纪念、瞻仰、悼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二)非法采挖、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 (三)毁林开垦 、盗伐林木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 为; - 4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五)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 骨灰、埋葬遗体; (六)擅自从事爆破 、钻探、挖掘、取土、挖沙、采石 和修筑沟渠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纪念场馆及其他公共 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着装不整洁、不规范; (二)吸烟、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 (三)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 第十三条  禁止刻划 、涂污、攀爬、损坏纪念塑像 、纪 念塔、护碑亭等纪念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杨靖宇将军的 事迹和精神 ,从事有损烈士英名的演讲 、集会、散发宣传品 等行为。 第十五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 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规模 、体量、功能、风格、色调 等应当与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整体环境相协调 ,不得破坏整体 风貌。 第十六条  开展纪念活动 ,应当队伍整齐 、肃穆,仪表- 5 -着装整洁规范,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拍摄影视作品的 ,应 当经有关部门同意 ,并在工作人员引导监督下进行 。涉及文 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杨靖宇将军殉国 地保护管理等记录档案,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靖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加 强对杨靖宇将军遗物及史料的挖掘 、整理、征集、研究、保 护、利用等工作 ,可以通过依法购买 、交换、接受捐赠等方 式取得有关藏品,不断丰富纪念资源。 第二十条  在保证杨靖宇将军等抗联遗址安全和不破 坏历史风貌的前提下 ,可以依法有效整合东北抗联遗址资源 , 并利用遗址资源发展文化事业、红色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应当依托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爱国主义教 育基地,广泛开展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宣传教育活动, 扩大对外交流和影响。 鼓励教育研究机构 、文史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通过出版 书籍、拍摄影视作品等形式,再现东北抗联精神。 第二十二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工作机构应当为 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精神的活动提供支持、帮助。 - 6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瞻仰 、缅怀杨靖宇将军活动 , 铭记杨靖宇将军的光辉事迹,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精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由公安机 关或者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由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 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六)项规定,由文物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由退役军人事 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二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由退役军人事 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被刻划、涂污、损坏的纪念设施属于- 7 -文物保护单位的 ,尚不严重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护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杨靖宇 将军殉国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20年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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