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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3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 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2-体现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 织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 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 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 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制度体系,指导开展文明创建 活动; (三)定期督查、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开 展文明行为促进情况社会调查; (四)受理并按规定处理有关建议、投诉、举报; (五)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 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落实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3-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 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 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都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 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 守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传承传播 包容、创新、唯实、自强的黄石精神,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注重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 (二)不说脏话粗话,不在公共场所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礼让和帮助老、弱、病、残、孕、幼; (五)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 (六)不酗酒、闹酒;-4-(七)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公民应当讲究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 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 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随意穿插变 道;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随意穿行、逆行; (五)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六)停放车辆不堵塞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盲道和 公交专用车道、站点; (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不干扰驾驶员驾驶;-5-(八)不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洒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 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自然遗迹、文化遗迹和旅游设施。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公筷公勺,并以适当方式引导 顾客使用,推广分餐制。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配合开展诊疗活动,自 觉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 员,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编造、传播虚假、低 俗信息,不发送骚扰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 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宠物日常管理, 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饲养犬 只的,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在禁养区内饲养犬 只,不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应当 使用犬链(绳)牵引,即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遵守社区生活规范,不在公共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区域堆放物品、停放电动车或者给电-6-动车充电,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不在阳台、窗户外 沿摆放或者悬挂物品。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 第十八条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文明规范; (二)尊师重教、崇智尚学,培育教育新风; (三)尊老爱幼、互敬互爱,弘扬家庭美德; (四)邻里团结、互帮互助,构建和谐邻里; (五)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合理利用资源; (六)保护环境、关爱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七)崇尚节俭、移风易俗,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友善交流、礼貌用语,在公共场合使用普通话; (九)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支持具备急救技 能的人员对需急救者实施现场紧急救护。 鼓励设立爱心服务站,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和其 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 第二十条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 权益,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并为其提供 必要的经济帮助、医疗救助和法律援助。-7-第二十一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 体器官(组织)及遗体。献血者、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可以 在临床用血、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获得优先、优惠 待遇。 第二十二条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志愿服务精 神,支持建立开展志愿服务的保障、激励制度,对在志愿服 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 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助学、医疗 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人员的合 法权益,当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时,慈善组织可以优先 给予帮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科普、全民健身、全 民阅读、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及优良家风培育 活动。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 明家庭创建机制,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激励-8-保障机制,加强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和查处协调联动力度。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单位和 个人践行文明行为规范提供基础保障,做好交通、环境卫生、 无障碍、公益宣传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 设,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安 全管理、网络安全监管和公共秩序维护,依法制止扰乱公共 场所秩序、破坏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出行宣传,在重点 地段设置监控设施,及时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志愿者 登记注册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推行文明简约的婚 俗礼仪和节地生态的殡葬方式。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普及疾病预防和健 康科学知识与技能,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依法劝告、制止、查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不文明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 行车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加强车辆跟踪管理和日常-9-养护。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网络 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监督管理,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 完善网络不文明信息监管机制,及时制止和妥善处置网络不 文明行为,培育健康向上向善的互联网文化。 第三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 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 服务范围等制定文明服务规范,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开展具 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 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 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场、医院、景区等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 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置文明引导标识和禁烟标识。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要求和入职 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不文 明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和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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