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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重点治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全 社会向上向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2-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引 领社会进步风尚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 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奖惩并举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 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督导和检查。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推 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公民应当依法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维护社会文 明风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3-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 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 仪,传播美德善行,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 规章、团体章程、学生守则等社会规范; (三)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四)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摒弃陈规 陋习; (五)保护生态环境; (六)传承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 行为规范: (一)爱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二)推行分餐制,聚餐时主动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4-冒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定点定时投放; (五)采用献花、植树、网络祭奠等生态环保方式祭祀 亲人; (六)维护城市内河生态环境; (七)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八)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摆摊设点,不违规张贴、 散发商业广告物品; (九)采用环保洁净的替代品,减少或者不燃放烟花爆 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 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 大声喧哗,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二)观看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电影等,服从 现场管理,遵守礼仪规范;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商业宣传、 体育锻炼等活动时,按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器材; (四)在办公区域或者居民住宅区域,不产生影响正常 工作和休息的噪声;-5-(五)爱护市政、消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 公共设施; (六)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传播正能量,不发布和转 载虚假、低俗、淫秽信息; (七)旅游观光时尊重当地的文化、风俗和习惯,保护 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 (八)尊重教育工作者,维护良好教学秩序; (九)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 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十)按照规定饲养犬只等宠物,并进行免疫、检疫, 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携宠物出行,及时清理粪便,确保不影响 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 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 车辆; (二)驾驶车辆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违反规定使 用灯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盲道; (三)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排队或者缓慢行驶,自觉排 队等候,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主动减速通行,遇行 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6-(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 超速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 (五)使用共享车辆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约定,有序停放, 不损毁、侵占共享车辆;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 抢占座位,不大声喧哗、进食和打闹,不影响驾驶员正常安 全行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 规范: (一)邻里之间互谦互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和谐友 善相处; (二)爱惜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共用部位; (三)在指定场所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违规布设电 动自行车充电装置; (四)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 防车通道; (五)不在公共空间堆放、吊挂物品,不从建筑物内向 外抛掷物品; (六)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7-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 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十六条支持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 构以及有关部门开展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文明家庭、“新 时代好少年”、“福州好人”等道德先进人物评选和宣传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道德先进人物。 第十七条倡导婚事新办、喜事俭办、丧事简办,反对 高额礼金、高价彩礼、薄养厚葬,推动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进 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村居、进家庭。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赈灾捐赠、扶贫、 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和环境保护等慈善-8-公益活动,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失独家庭、 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 助。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法设 立公益性的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在校园周边、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商业街 区等人流密集场所以及城市内河周边建立志愿服务驿站 (队),开展便民利民、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鼓励开展“书香榕城”全民阅读活动,完善 全民阅读设施以及数字化阅读平台建设,为市民提供方便快 捷的阅读服务,持续提高市民文化素养。 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书店、出版发行机构等单位 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拗九节”等孝道文 化传承活动,挖掘闽都传统习俗的文化内涵和道德魅力,弘 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提升家庭文明水平。 第二十二条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 为。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见 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给予相关保障待遇。-9-第二十三条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 胞、遗体及人体器官(组织)。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 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 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 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节约使用水、电力、燃油、天 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制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 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 提供饮用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和便携设备充电等便利服 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餐饮经营者及集体食堂主动提供消 毒餐具、公筷公勺、洗手池等配套服务设施,并积极引导消 费者健康用餐。 第二十七条支持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配备无障碍 厕位,做到干净、卫生、整洁,并保持开放。 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10-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指数测评,适时向社 会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组织志愿 者开展文明行为监督活动,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 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综合考评制度,并将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其所属 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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