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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3日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 倡导为主、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党 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2-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 划、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估通报。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第七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3-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行业准则以及其他文明规范,自觉养成良好文明 习惯。 第八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 梯靠右通行; (二)娱乐健身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在公共场 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大声 喧哗; (三)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 烟蒂、果皮、纸屑等垃圾; (四)分类投放垃圾,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 (五)爱护水体、园林、绿地等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 (六)犬只出户由成人牵系、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 及时清除粪便,饲养宠物做好安全措施;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 系统传染性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八)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提倡不吸烟、不敬 烟、不劝烟; (九)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 葬祭奠物品;-4-(十)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文明服务; (十一)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十二)维护网络文明,理性发表言论,自觉抵制网络 暴力; (十三)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不占用公共绿地、公共区域,文明解决矛盾纠纷; (十四)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养和传承 良好家风。 第九条提倡下列文明出行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老、弱、病、 残、孕、幼和怀抱婴幼儿等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 (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让行应急车辆,行经 斑马线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 人; (三)车辆上下乘客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车辆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 (五)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条提倡下列文明旅游行为: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5-(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 规定。 第十一条提倡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杜绝浪费,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 勺; (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推进移风易俗。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 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 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 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 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依法保障捐献者本人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 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6-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 动,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第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 组织对外开放厕所、停车场,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 心服务点,为环卫、园林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 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和机 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 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二十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 照明、停车场、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7-(二)电子监控、信号灯、标志标线、公交站台、隔离 设施等交通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四)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院、爱国 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六)公园、广场、文化活动中心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投放、垃圾存放清运、污水 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八)居住小区、景区景点、公共厕所、街道、楼宇、 门牌、应急避难场所、消防通道、禁烟等的标志设施; (九)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 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保障设施。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保证设施完 好、使用正常。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场、车站、码头、政务大厅、医疗机构、 大型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 备母婴室,配套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无障碍厕位等便利设施,-8-确保正常开放、整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制定市民 公约,指导和支持窗口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 业主委员会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 业协会章程、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 窗口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 等制定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业 主公约,应当对文明行为有关内容进行约定,督促成员共同 遵守。 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 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 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 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贯穿教育教学过程,制定文明行为守 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 升师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旅行社、导游、景点景区经营管理单位 经营服务行为。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服务设施、游-9-览导向、注意事项等醒目标识,加强巡查管理和客流调控, 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旅行社、导游应当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 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实际,对需要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制定实施重 点治理的清单,明确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 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 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 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 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文明行为 促进活动。 第三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现象,刊播 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 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举报和投诉,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 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10-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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