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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激励与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 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2-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南京市民开 明开放、诚朴诚信、博爱博雅、创业创新的精神,以美丽整 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为目标,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风民风。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遵循政 府组织实施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 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 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分工,制定有 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江 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3-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七条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 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宣传 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营造促进文明行为 的社会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站台、公 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刊播、展 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 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 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 诉人。-4-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 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 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 度和投诉处理机制。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 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 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自来水、供电、通讯、交通、金融、医疗等公共 服务单位应当创新服务理念,完善应急服务机制,推行错时 延时服务制度,实行挂牌上岗、亮牌服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文明服 务水平。 第十二条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理性、平和、 规范的理念,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忠于祖国,主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 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 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公共礼仪, 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5-(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喧哗,不使用低俗 语言;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和升降电梯时先下后上,不插队、推搡;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其他不当方 式使用; (四)进行露天表演、健身和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 地、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时,遵守礼仪规范 和场馆秩序,不影响他人观看; (六)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七)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 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清洁、优 美的城市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泼污水,不乱扔瓜果皮 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乱排油烟,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或者 其他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 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四)不损害公共绿化;-6-(五)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七)咳嗽、打喷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 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佩戴口罩。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 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 塞、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以瞬间提速、 猛踩油门、改装车辆等方式制造噪声,不违规使用远光灯、 鸣喇叭,驾驶人员或者乘车人员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特殊车辆时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不占用人行道、盲道、 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 通行; (四)驾驶非机动车按道行驶,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 行,不违规载人、载物,不随意停放影响通行,不损毁、污 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五)行人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机动车道、 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戏或者兜售、发送物品;-7-(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需要 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违规在公共 交通工具内饮食、霸占座位。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 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不刻画、损毁,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二)服从景区(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 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亵渎 英烈,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民 族尊严; (四)出境旅游应当展现中华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 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邻里和睦、 友爱互助,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不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挂犬牌、束犬链,主动清理犬只 排泄物,不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 遗弃宠物; (二)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共-8-有设施,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不高空抛物,不在 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或者健身、娱乐活动 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 活。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践行家庭美德,培育、传承和弘扬 良好家风,营造和谐家庭氛围,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不虐待、遗弃。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维护和谐互信诊疗环境, 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 员指引,不干扰诊疗活动; (二)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 弃物; (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 胁、殴打、挟持医疗卫生人员,不聚众闹事。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关爱患者,恪守医德,不-9-泄露患者隐私。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维护安全、健康、清 朗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 授权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二)不发布或者传播具有低俗、淫秽、暴力等内容的 信息; (三)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四)不通过发帖或者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五)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 争,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价格欺诈; (二)不强制交易; (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不恶意竞争; (六)不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二)文明用餐,合理消费,推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筷、 公勺,践行“光盘行动”;-10-(三)绿色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 出行,机动车长时间停车等候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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