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0年10月27日沧州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 ,防治环 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一)市中心城区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京沪) 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黄骅市、肃宁县、献 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青县、孟村回族自治县 、盐 山县、海兴县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 2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高速公路 、隧 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 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大中型水库管理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 、风景名胜区 、公园等人员密集 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 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 ,按照规定程 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 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工作。 - 3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加强组织协调和指 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 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依法 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 、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 、城市管理 、行政审批 、 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加强协 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 (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 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 、 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 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 -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主 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 ,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 经审查取得 《焰火燃放许可证 》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 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提供餐饮 、住宿、 婚庆典礼 、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 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 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 , 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 处理。 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 ,应当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 、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 罚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 燃放活动 ,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 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 、燃放作业方案进 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由公安机关对未履 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提供餐饮 、住宿、婚庆典礼 、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一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 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6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 1 页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 2 页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