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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白山市文明祭祀条例 (2020年10月23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祭祀行为 ,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推进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祭祀 及制造、销售、使用祭祀用品 ,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 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 ,是指对逝者进行追悼 、安葬 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第四条 倡导采用鲜花祭拜 、植树绿化 、踏青遥祭 、撰 写祭文、家庭追思、网络祭奠等方式文明祭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部门联 动机制,统筹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焚烧 、抛撒封建迷信祭- 2 -祀用品行为。 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 祀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 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文明祭祀宣传 ,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 氛围。 新闻媒体 、网络平台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和舆论监督 。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家庭、 亲属和周边群众开展文明祭祀。 第八条 禁止制造 、销售、焚烧、抛撒下列封建迷信祭 祀用品: (一)各类烧纸、冥钞、纸钱; (二)用于祭祀焚烧的纸人纸马、摇钱树、金山银山、 锡箔元宝、宅院等纸扎实物; (三)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 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焚烧、抛 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3 -森林防火期内 ,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 ,由林业 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有权机关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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