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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维护村落传统风貌,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 ,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 护利用。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 ,是指形成较早 ,拥有较丰富的传 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生态、 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 2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活态传承 、合理利用 ,政府引导 、村民主体 、社会参与的原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 作协调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 ,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 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主管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 、管理 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将 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文化和旅游规划 ,加强对传统村落内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 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 、农业农村 、发展改革 、 公安、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水利、林业、应急管理 、消防 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 关工作。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 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 3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防火防 灾安全设施 ,维护传统风貌 ,合理利用村落资源 ,改善人居 环境; (三)引导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 ,挖掘、弘扬优秀传 统民风民俗,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 作: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宣传传 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引导村 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 ,保护文物古迹 ,合理使用传统建 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 ,对已经坍塌 、 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 、保护,并及时向乡 (镇)人 民政府报告; (四)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和白蚁等病虫害防治工作; (五)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 ,并及 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意愿 ,发挥村民主- 4 -体作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 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意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提出意 见和建议 ,有权对破坏 、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 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 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 ,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 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 有关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因地制宜 、体现 特色,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传统资源调查材料和传统村落档案; (二)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对象; (三)保护发展定位和途径; (四)核心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相应保护要 求、措施,并合理划定村民新建房区域; (五)村落自然景观 、历史环境要素 、传统格局与整体 风貌的保护要求及保护、整治措施; - 5 -(六)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 、传统建筑等分类及相 应保护措施;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求和措施; (八)人居环境 、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和防火 防灾措施; (九)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以及近期拟实施的保 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 (十)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已编制村庄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且内容已包 括本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 ,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 ,作为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征求有关部门 、专家的意见 ,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 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 ,应当妥善处理影响村落 传统风貌的建设活动 ,暂停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 6 -活动。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 、自然资源和规划 、农业农村等主 管部门做好传统村落的普查工作 ,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档案 和信息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 好传统建筑调查 、认定、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 ,实行名录管 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主 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标志牌。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实行整体保护。 传统建筑 、河塘水系 、古桥、古井、古道、古树、名木 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 ,不得改变 、破坏与 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 ,促进村落原有形态 、生活方 式的传承延续。 - 7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等保护对象 ,应当区 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十七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 ,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外; (二)重建、改建房屋 ,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筑物 、 构筑物,设置标识 、户外广告等 ,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 展规划要求 ,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并依法办理审批 手续; (三)已经存在的严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 应当进行整治改造。 第十八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外装修、外装饰和修 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 保证体量 、高度、色彩、建筑形式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 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 (二)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 ,可 以进行整治改造。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 8 -传统风貌的行为; (二)破坏、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 (三)修建或者利用现有设施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腐蚀性和高致病性物品;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拆卸或者损坏传统建筑构件 ; (六)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七)破坏、侵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实物、 场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所有权人不明 的,可以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筹资 金修缮传统建筑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 助。 第二十一条  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应当遵循最小干 预的原则 ,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既有传统建筑材料 ,不改变 原貌。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的前提下 ,允许对 传统建筑内部进行适当改造,改善居住、使用条件。 - 9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中 留存的民俗 、传统戏剧 、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 查、收集、整理、研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于符 合条件的项目应当推荐申报 、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 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 ,推动传统村落非物质 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培育传统建筑工匠队伍 ,对传统建筑工 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 符合条件的传统建筑工匠 ,依照有关规定 ,推荐申报 、认定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 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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