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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7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徐州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用水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促进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 2 -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综合利用 、总量 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 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水资源 ,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节约用水工程建设, 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扶持对再生水 、雨水、 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 ,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下设的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 (二)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 - 3 -(三)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 (四)非常规水源的综合利用; (五)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及其保障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市、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大财政投入 ,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 ,对节水型社 会示范区 、节水型载体建设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 持。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新闻单位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的节 约用水意识。 市、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 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年 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 ,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 类管理。 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行业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 4 -理制度。 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六千立方米 以上的用水户,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户名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示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下达。 新增的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三十日内向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下达。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提交 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 ,计划用水户未在规定期 限内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限期 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直接下 达其用水计划,并通知计划用水户。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根据下列内容 下达: (一)用水计划申请; (二)行业用水定额; (三)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 (四)用水户本年度生产 、经营、服务总量以及下年度- 5 -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 (五)国家产业政策。 尚未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的 ,依据前款第一项 、第三项至 第五项内容和该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或者设计用 水量,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确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可以申 请增加年度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在接到 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下达 。对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 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年度用 水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用水情况考核时 ,应当核查用 水户年度实际生产 、经营、服务总量 。用水户申报的年度生 产、经营、服务总量超出年度实际生产 、经营、服务总量的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 ,并根据核减后的 用水计划确定其超计划用水量。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居民用水户的用 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水量异常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告知其查找用水异常的原因 ,指导其完善节约用水方案和 措施。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 、地表水等自- 6 -备水源的 ,对超计划取水部分 ,按照有关规定累进征收水资 源费。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 ,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 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 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第十七条  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或者累进加价收费时应 当注明计划用水量 、实际用水量 、超计划用水量 、收费标准 等基本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 、收取以及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 度。 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居民生活用 水总量和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情况的统计资料。 计划用水户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 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水情况考核 、抽查或 者调查时 ,用水户应当如实提供其全年实际生产 、经营、服 务总量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 ,采用节水型 器具。 - 7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 、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采用节约 用水工艺。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 、销售或者采用国家列入淘汰名 录的耗水设备、材料、产品或者工艺。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 , 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和方案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节 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 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不得 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节 约用水管理: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明确节约用水目标和 措施; (二)确定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制度;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 、循环用水等 措施。工业间接冷却水 、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 ,或者回收利 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 、使用净化水设- 8 -备并产生尾水的单位 ,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对尾水进行 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改造供 水管网,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 ,定期检测 ,并向社会公布 抢修电话,发现管网损坏的,应当及时抢修。 供水管网的漏失率 、供水产销差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 准,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渗 、防漏措施 ,加强内 部用水管理和供水管网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灌 溉工程建设,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管理 ,推行计划用水 管理,指导农业节约用水 ,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奖励机 制。 禁止违法侵占、毁损农业节水灌溉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扶持山丘地 区因地制宜建设环山截水沟、塘坝等雨水拦蓄工程,鼓励、 扶持兴建集雨水窖、水池等工程,拦蓄、存贮利用雨水。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 、科技等行政 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 术指导、培训和推广 ,培育生产农业节约用水设施的骨干企 业。 - 9 -第三十条  在水资源严重紧缺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无法 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 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首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自然 资源和规划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 等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专项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应当根据非常规水源利用专项规划 ,统筹、协调非常规水源 利用设施的建设。 在专项规划确定的非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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