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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8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秩序, 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 、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 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 ,是指有固定摊位 、商铺 和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 ,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 2 -地、设施和服务 ,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法人 、非 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 ,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 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农贸市场规划 、建 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单 位,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办者 、场内经营者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 对场内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制定农贸市场建 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 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 管理,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经营 、屠宰场所的环境消毒和病死 禽类无害化处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 、病媒生物预防 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应急管理 、消防救 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 3 -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 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落 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 。市、县(区)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 。 第六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 、场内经营者利用物联网 、 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 ,进行交易溯源 、计量监管 、价格 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 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 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 门,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方便生活 、利于交易的原则 , 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 、市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农贸市场建设及验收规范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 (一)食品检测 、消防安全 、停车场、公共厕所 、垃圾- 4 -分类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标准 ; (二)按商品种类划定场内鲜 、活、生、熟、干、湿等 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三)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 ,配置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设施和独立的抽风系统、废水过滤和隔油预处理系统; (四)经营鲜活水产 、腌制食品的区域 ,配置防止蓄水 外溢、沉积的设施; (五)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区域 ,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病 媒生物预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 ,应当符合农 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 得擅自分割转让。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擅 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途 的,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 、住 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等部门举行听证会 ,听取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贸市场建 设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 扩建;探索实行政- 5 -府回购、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造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 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五条  市、县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 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 ,由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确 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诚实 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 ,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 的行为。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 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查验并留存食用 农产品产地证明 、购货凭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 ,对无 法提供相关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三)对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 6 -任: (一)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 防冲撞装置 ,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保持设施 、设备正常 运行; (二)制定并落实农贸市场建 (构)筑物,客货梯、燃 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如实记 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 公布;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 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容环卫和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一)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履行市容环卫责 任,及时清除场内污水 、垃圾和废弃物 ,督促场内经营者保 持场内环境整洁卫生; (二)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督促场 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 (三)劝阻、制止农贸市场内超出摊位 、商铺范围经营 以及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设置病媒生物预防- 7 -控制设施 ,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将病媒生 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卫和病媒生物预防 控制责任。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动植物疫情时 ,农贸市场开 办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 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环境卫生消杀等工 作。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经营秩 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农贸市场的建设规范 、商品种类合理划分经 营区域,实行分区销售;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场内经营者档案 ,档案信息保存 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后一年; (三)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食用农产品抽样 检验结果 、诚信经营状况等信息 ,设置供消费者无偿使用的 公平秤; (四)督促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及时制止哄抬价格、欺行霸市等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配合消费者协会及相关 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 - 8 -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订立 书面合同,就经营内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秩序维护等经营服务和管理事项作出约定 ,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的规定 ,配合农 贸市场开办者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亮照、亮证经营; (二)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 动; (三)不得销售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食用 农产品; (四)保持经营环境整洁 ,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的品种 、 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 ,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 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五)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数量、进货日期以 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六)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七)及时清理摊位、商铺范围内污水、杂物、垃圾, 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八)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规定 ,不得损坏消防设- 9 -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防冲撞装置 ,不得妨碍安全疏散及 执法、救援车辆通行;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 ,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应当实行存放区 、宰杀区、售卖区 相分离的制度 ,定期清栏 、休市消毒或者区域消毒 ,对屠宰 加工活禽实行封闭隔离。 第二十四条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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