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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2020年10月29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 ,更好发 挥规划引领作用 ,彰显湿地特色 ,提升城市品质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范围内湿地城市建设及其相关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县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范围为东营区和垦利区的行政区域 。 本条例所称湿地城市建设 ,是指根据城市自然生态条件 ,- 2 -将湿地与城市有机融合,构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合理、 湿地特色鲜明 、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城市的相关活动 。本条 例所称湿地 ,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 、水域,包括 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态或者社会服 务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湿地。 第三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以生态文明为统领 ,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 ;坚持突 出湿地城市形态 ,严格保护湿地 、科学修复湿地 、合理利用 湿地;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 多方参与 ;坚持产城融合 、 和谐宜居 、精细管理 、精明增长 ,实现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突出黄河入海口湿地特色, 体现黄河、海洋、湿地、石油等东营特色文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城市建设指标评价 体系,建立市区联动 、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统筹推进 湿地城市建设工作。 东营区人民政府 、垦利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湿地 城市建设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湿地城市建设有关工 作。 - 3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提高规划科 学性、体现规划前瞻性、保持规划连续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等城市建设相 关规划应当突出湿地特色 ,彰显湿地文化 ,满足湿地城市建 设发展需要。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是湿地城市建设管理的依 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七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科学布局生产空间 、生活空 间和生态空间 ,明确城市主中心 、副中心和次中心 ,形成功 能完善、层级清晰 、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蓝绿空间占 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组团式生态型城市,彰显蓝绿交织、 清新明亮,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特色。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合理利用现有湿地资源 ,以骨干河道 、 道路水系等为线 ,以湖泊、季节性湿地等为点 ,科学规划湿 地特色片区和湿地特色景观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东营区人民政府 、垦利区人民 政府(以下简称市 、区人民政府 )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保护 优先,按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划 定重要湿地 、一般湿地和其他湿地 ,构建分级管控体系 ,加 强对湿地的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城市建设空间不得侵占湿地保护空间。 - 4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湿地生态资源现状和生 态发展要求 ,综合考虑生态重要性和区位 、规模、功能等要 素,确定中心城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 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应当以保护修复为主 ,依法合理利 用,科学划定保护修复区域和合理利用区域 ,制定湿地周边 产业布局 、建筑风貌 、建设强度等管控措施 ,维护生态系统 功能,提升生物多样性,打造城市核心生态空间。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基础条件和发展潜 力,科学划定中心城重点开发区域 ,合理确定建设时序 、开 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高标准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城市功能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优化产城融合空间总体布局 ,构建层次清晰 、布局合理 、功 能协调、多元互补的产城融合发展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 ,逐步调 整不适宜城市发展的产业业态。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商业 与旅游、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 ,统筹编制城市商业网点 发展规划 ,重点建设特色商业街区 ,繁荣城市夜经济 ,促进 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共同发展,提升湿地城市的活力。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以城市设 计为主要手段的风貌管控制度 ,确定湿地城市总体风貌格局 ,- 5 -规范空间景观秩序 ,加强对湿地特色 、城市形态 、街道界面 、 公共空间 、文脉延续 、建筑立面等要素的规划控制 。以出让 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 件。 严格控制河湖水系 、城市景观轴 、主要公园 、主次干道 周边的建筑退线和高度 ,加强滨水湿地空间与建筑空间的景 观渗透。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划定城市重点 风貌控制区 ,制定风貌管控导则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 (一)城市核心区; (二)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 (三)重点开发区域; (四)主要道路、河道、城市广场、公园; (五)对城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管控导则应当确定控制区的特色 空间营造 、生态管控 、景观风貌管控 、产业功能 、湿地保护 与利用等特色要求 ,将城市天际线 、功能分区 、建筑风格及 高度、街道界面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城市 风貌管控要求,划定城市绿线、蓝线外侧的建设控制区域, 明确区域内建设控制要求。 - 6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 划应当严格用地管控要求 ,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 划控制指标。 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 ,新建城市住宅项 目容积率不得低于 1.0、不得高于 1.5,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55 米;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论证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已供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非因公共利益和公 共安全不得调整 ,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调整的 ,应当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规划管理权限应当由市级相关部 门负责,不得委托下级部门行使: (一)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市级(含国有控股公司 )投资项目 、跨区域建设 项目; (四)占地面积 、单体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其中一项达 到确定标准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道路两侧商业和住宅项目 ; (六)城市商业和住宅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审核; (七)其他应当由市级相关部门规划管理的事项。 - 7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城市建设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湿地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 调整湿地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湿地资源 ,通 过水系建设 、地形地貌整理 、背景绿化 、湿地植被恢复等措 施,推进城市湿地片区 、湿地景观带 、湿地公园 、小微湿地 等各类湿地工程建设,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 各类湿地工程建设应当提炼本土湿地景观要素 ,城区湿 地应当突出精致秀美的特色, 同公共空间充分融合 ;郊野湿 地应当保持自然风貌,展现原生态风光。 第二十一条  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内从事建设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的有 关规定。在其他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 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进行建设 ,减少施工对湿地生 态环境的影响;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湿地周边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 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 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 8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影响 湿地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东营区 人民政府 、垦利区人民政府 ,结合各类湿地生态空间 ,科学 制定生境恢复方案,营造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地, 维护鸟类迁徙通道 ,提高生物多样性 ,塑造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的城市环境。 第二十三条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湿地的维护 和管理,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由名录确定的管护责任单 位按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的规定维护和管理 ;其他湿 地由其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环境清洁 、水 质维护、绿化养护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用水机制, 提高淡水资源利用率 ,通过中水使用 、雨水利用和节水措施 等,保障湿地城市的生态用水。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 , 严格控制点源 、面源污染 ,治理内源污染 ,开展湿地水环境 治理,统筹自然降水 、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统性 ,连通河湖 湿地,构建水湿联动的循环 、净化体系 ,提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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