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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7年4月 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29日深圳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 修正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合理、有效利用水资 源,促进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 、总量控制 、计划用水 、 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发展规模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 、产业结构调整以及 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 ,严格控制高耗水项 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 、新工艺,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发展节水型工业 、农业和服务业 , 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 ,保 护并合理开发、 利用水资源 ;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 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 、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 用水规划。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 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 ,- 3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组织节约用 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 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 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 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务主管部门 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 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 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 ,定 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对浪费用水 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 4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节约用水规划 、水资源和供水 状况以及用水需求 ,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 ,对全市年 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 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 ;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 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户 ,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 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条例所称单位用户 ,是指在生产 、经营、科研、教学、 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 。年实际用水 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为重点单位用户 ,年实际用水量三万立 方米以下的为一般单位用户。 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节 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 。尚 未制定标准的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以 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 础上编制 ,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 、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 5 -定期修订。 第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 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产品 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 ,应当及时复测 。水量平衡测试结 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 、水量平衡 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 、年度用水总量等申报年度每月用 水计划。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 、行业 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 发展需求等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尚未核定 或者备案的 ,其年度用水总量按照单位用户近三年年度用水 总量的平均值以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 ;不满三年的,按照实 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年用水量计划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 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 ,年用水量计划在 三万至五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区水务 主管部门核定 ,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区水务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于每年 12月1日前向水务主- 6 -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月用水计划申请表 ,水务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 ,逾期未核定 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申请用水计划所需要提交材 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 ,应当向水务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核定 、 备案程序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首次用水计划 , 在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照设计用水量核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 。确需 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 ,应当经过科学论证 ,并依法 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 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第二十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 ,市水务 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 水指令;必要时,也可以向居民生活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第二十一条  基本水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经公开听证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 行。 第二十二条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 7 -费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 、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的 ,超基本 水价加价部分 ,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全额上缴财 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用于节约用水技术 、设施、设备 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 、节约用水的 宣传、培训、奖励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与节约用水相关的 其他工作。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务主 管部门,执收部门是税务部门 ,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是财政 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税务部门 、市财政部门依 据本条例制定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征收管理细则 。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 ,按照 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按月进行考核 ,单位用户用水超过 计划在百分之十 (含百分之十 )以内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 以警示;超过百分之十的,加价收费。 加价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水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年设计用水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 、扩建、改建建 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制定- 8 -节约用水措施方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 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 门具体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 节约用水设施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申 请水务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 项目报建时 ,应当出具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 施建设报告。 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 ,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 第二十六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技术规范以及经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配套设施建设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 计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 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单位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 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水务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和重点单位用户应当建立供水 、- 9 -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指 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 ,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 , 加强对用水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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