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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2020年8月17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人居环境 第四章 乡村经济 第五章 乡村治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 ,建设生态宜居的 美丽乡村,实现乡村全面发展和有效治理,推进乡村振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 2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共建、 多方参与、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对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 各项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并将美丽乡村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引导村民自觉建设美丽家园。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 、村庄建 设、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人居环境整治与村庄环境空间改 善、乡村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 水务、商务、文体旅游广电 、卫生健康 、林业和草原等相关 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科协、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 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 3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 、引 导村民通过自筹资金、自投劳力等形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展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活动 ,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倡导 全民支持和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报刊、广播、电视、新兴媒体等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 设工作的宣传,营造美丽乡村建设良好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 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 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 ,经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在村庄内公示后 ,由乡(镇)人 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遵循多规合一的原则 ,衔接有关专项规划 ,综合考虑 土地利用 、产业发展 、居民点布局 、人居环境整治 、生态保 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 田保护红线。 具备条件的村庄应当依托古树 、古庙、古寨等要素进行- 4 -规划,同步编制历史文化名村 、传统村落 、少数民族特色村 、 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殊保护类村庄的保护规划。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图文应当简明通俗、便于实施。 第十条 村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保持原有村落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注重与村庄生态环境、 建筑、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 ,维护区 域传统建筑文化的完整性、原始性和延续性。 第十一条  村庄道路建设以现有道路为基础 ,顺应现有 村庄格局 ,合理规划布局 ,尽量保留原始形态走向 。道路建 设应当同步完善防护 、供排水、电网、通信、道路交通安全 等设施。 村庄主干道和公共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节能照明路灯 。村 庄应当利用村内道路周边、空余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位) 服务设施。 村口应当设立地名标识 。历史文化名村 、传统村落 、历 史建筑、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农业生产 、环境 绿化等用水供给。 县(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和建设 ,提高村庄自来水普及率和集 中供水率,保障持续供水。 - 5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应急预案 ,保障村民饮水安全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庄实施自来水和集中供给的饮用水有偿使用制度 ,培 养村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三条  加强乡村电网等架空明线的规划和建设 ,与 乡村环境风貌协调统一。 村庄电网建设 、电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供电 应当满足村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电网管理部门应当实时监测 、不定期排查电网运行状况 。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保障村庄广播 、电视、电话、网 络、邮政等公共通信设施齐全、信号通畅,线路架设规范、 安全有序。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调 、引导电信运营企业开 展网络进村入户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负责监督和指导村卫生室的 业务工作。村卫生室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村民健康档案, 为村民提供常见病诊疗 、计划免疫 、儿童、孕产妇、老年人 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 第十六条  乡村幼儿园和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卫生、- 6 -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村庄应当建设文化 、体育活动场所 ,定期组 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民族歌舞 、传统体育比赛等群 众性文体活动,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遗产。 市、县(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化、 体育、科技、卫生等下乡活动 ,推动全民阅读进农村 、进农 户。 第十八条  市、县(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乡村服务需求 ,完善养老机构规划布局 ,建设农村互助幸福 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 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兴办农村养老机构 ,支持农村 养老事业。 第十九条  村庄建设应当根据预防 、处置突发事件的需 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地质灾害、公共卫生、 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由乡(镇)人民政府 和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 、支持和帮助村民委 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 ,可以建 立志愿消防队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村级综合治理人员 。政府相关部门- 7 -应当在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视频 监控系统。 第二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具备 综合服务功能的便民服务机构 ,提供民政 、社保、法律、邮 政、快递等服务,合理设置服务网点。 第三章  人居环境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配合乡 (镇)人民政府及时整 治、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 、废弃建筑物 ,美化村庄的外 墙、屋顶、窗户、栏杆等,规范太阳能热水器 、管线设备等 相关设施的安装。 第二十二条  村民新建 、改建、扩建住房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鼓励村民建设具有传统特色和地域风格的民居 ,倡导建 设安全实用、绿色节能、经济美观的绿色农房。 第二十三条  村庄建设应当实施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 引导村民因地制宜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供、排水设施完善 的村庄,支持村民修建水冲式厕所或者户内卫生间。 村庄户用旱厕应当进院 ,并对简陋旱厕进行无害化改造 。 人口集中的村庄应当按标准建设公共卫生厕所。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 规划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和堆放点 ,配置垃圾箱 、垃圾转运- 8 -工具等,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 利用,实行户集 、村收、县(乡)集中处理的村庄环境管护 制度。不具备集中收集 、转运条件的村庄 ,应当采取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的垃圾处理措施。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 、流失和渗漏 ,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 鼓励实行垃圾分类积分制 ,推广积分超市 ,引导村民进 行垃圾分类。 第二十五条  加强村庄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规划建 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区域 ,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 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处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 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环境 ,餐厨废水 、厕所粪污 、洗涤水 等生活污水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村民饲养家畜家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对畜禽尸体 、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 、贮存、清运,并进 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大农药、农膜等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利用力度 。鼓励和支持村民使用有机肥 、生物农药 、高效低 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环保、 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防治面源污染。 鼓励、引导村民使用电能 、天然气,以及太阳能 、风能- 9 -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 庄广场、村庄道路两侧 、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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