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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 济促进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 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 2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 、全民参与 、城乡 统筹、因地制宜 、简便易行的原则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 ,推 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 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 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 ,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 ,并指 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 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 、县(市、区)- 3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 筹管理的地区 ,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 ,以下统称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 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 品绿色包装工作 ,培育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 ,指导有 关工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和宾馆 (酒店)的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场 、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的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与生活垃圾可 回收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源头减量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 、快递包装标准化 、减量化 和可循环等工作。 - 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本 行业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 对有关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 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 住宿、餐饮、电子商务 、快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 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 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支持生活垃圾分类 处理科技创新 ,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工艺、装备,推进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 ,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 化处理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全程分类管理 、资源化利用的宣传 ,普 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 5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应当加强文明餐饮 、拒绝浪费的宣传教育 ,倡导简约适 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 ,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 投放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 监督。 农贸市场 、农产品批发市场 、商场、超市、机场、车站、 码头、旅游景点 、公园、住宿服务场所 、餐饮服务场所 、公 共文化设施 、娱乐场所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应当采取多种 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 投放、回收利用 、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 内容。 鼓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 地,并按照规定列入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 等部门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生活垃圾- 6 -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清扫保洁 、分类投放 、分 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 ,并与省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减 少生活垃圾产生 ,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依法履行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举报。 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 、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 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 、 省有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本地区人口 、地域、生活垃圾产生 量、处理目标等情况 ,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明确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设施以及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集中分拣中心 、交易市场的布局 、规模 和标准。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应当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 ,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草案应当向社 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 7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生活 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分 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 、公共建筑 、公 共场所等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 、省有关标准 ,配套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 省有关标准的, 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 ;确实无法按照 规定标准改造的 ,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同意 ,可以根据需要 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 、闲置、拆除、迁移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 、流通、消 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采取措施引导单位 和个人使用可循环 、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 ,减少生活垃圾 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  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 、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 ,报省住房城乡- 8 -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 处理总量、源头减量、减量措施、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求 组织制定绿色包装相关地方标准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 动地方标准有效实施。 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和 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 ,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生产者 、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 、直接回收等措施对 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生产、销售、 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 ,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 、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 ,应当 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 、胶带、包装箱(袋)等 包装产品,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并建立和运用积分 、计价优惠等制度 ,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 包装和减量包装。 电子商务 、外卖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规格 、强度符合快 递封装要求的包装材料,避免、减少快递企业二次包装。 第二十条  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 、销售和 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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