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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 、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 精神,保障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 益,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 》及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 服务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 2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 ,是指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和其 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 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 ,是指依法成立 ,以开展志愿 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挥共产 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健全志 愿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支持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工作者广泛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 ,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 ,满足人 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 诚信、合法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 设委员会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健全由精神 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志愿 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 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 、协调指导 、督促检查 、经验推广和宣 传表彰,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 - 3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 政策和措施 ,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引导、促 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的指导 ,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 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 政管理工作 ,拟订有关政策和措施 ,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受 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 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 、残联、科协、文联等 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 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是本市志愿服务枢纽 型社会组织 ,履行引领 、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 ,按照本 条例和组织章程指导本市志愿服务有关工作的开展 ,推进志 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北京 ”- 4 -信息平台 ,加强志愿者信息保护 ,为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 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 、项目发布 、供需对接 、服务 记录、诉求反映等服务。 “志愿北京 ”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 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实现志愿服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合 理使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大数据支撑。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劳动 。本市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 残疾人、未成年人 、老年人等有困难的个人和需要帮助的家 庭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 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 ,传播志愿服务文化 ,弘扬志愿服务精 神。 本市鼓励通信运营商 、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免费向社会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 ,应当与 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制度 ,优化注册方 式,简化注册程序 ,为志愿者注册提供便利 。注册制度应当- 5 -包括注册所需志愿者个人信息范围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告知 、 注册申请确认时限 、注册结果反馈 、志愿服务意愿与志愿服 务项目匹配规则等事项。 志愿者可以通过 “志愿北京 ”信息平台自行注册 ,也可 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志愿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有关志愿服务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 ,了 解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 (四)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 动中遇到的困难; (六)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无偿 、如实、及时 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因从事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 、财产损害时 ,依 法获得救济和补偿;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服从管理 ,接受- 6 -必要的培训,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 ,应当及时告知志 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三)合理、适当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 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其身份并向社会公告。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组织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 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单位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成立的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团体 ,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 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 ,以组织的方式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 ,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 、规范化、专业 化水平。 - 7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招募志愿者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 愿服务申请 。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志愿者加入和 退出制度。 本市鼓励通过 “志愿北京 ”信息平台招募志愿者 ,发布 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八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 、 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通过当面协商 、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达成协议 ,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 、方式、时间、地点、工作 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 、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 的; (二)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的; (五)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 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 动,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通用知识 ,明确志愿者岗位 职责和服务规范 ;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 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为志愿者参 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 卫生等条件 ;根据志愿服 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 通讯等保障 ;确需安 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应当就 可能发生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向志愿者作出必要 的告知和说明 ,并事先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 ;对志愿服务 项目可能给志愿者带来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作出 必要的告知和说明 ;有条件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使用全市统一的 志愿服务标志和志愿者誓词。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统筹协调市民政部 门、团市委、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制定全市统 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和志愿者誓词。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动基层服务群众的志愿服务平台 建设,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志愿服务站等形式 ,完善- 9 -社区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组织、服务、保障等工作机制。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 、分析辖区内志愿服 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完善志愿者注册、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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