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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0年10月23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 ,促进教 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 ,包括全日制小学 、初级中学 (含- 2 -九年一贯制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 )。 第三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应当坚持政府 主导、社会参与 ,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依法管理 、统筹建 设的原则 ,保障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 、 人口变化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将中小学校 、幼儿 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 统筹安排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协调解决规 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村 (居)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征收、供应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 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城市管 理、文化广电和旅游 、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 、人防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 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 有关部门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将- 3 -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自然 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 、幼 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应当根据教育事 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 交通环境 、教育资源现状和需求 、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科学确定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布局 、 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 、旧城区改造应当优先规划建设 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规模较大的住宅区 ,可以按照国家标准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 小学校、 幼儿园;未达到配套标准的住宅区,按照片区统一 规划、集中配建。 农村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布局 ,由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 ,按照国家 、省 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 4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专项规划文本草案予以公告 , 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 、专家和 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 、专家和公 众的意见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十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 向社会公布 ,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 。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 、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 。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变 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是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 、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等原因确需变更的 , 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相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意见 ,按照 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 当纳入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纳入乡规划 、村- 5 -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 、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时 ,涉及中小学校 、 幼儿园规划建设的 ,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按照中小 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 建设用地性质 ,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挪 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 ,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 ,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 模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书面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 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征收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 ,应当先安置后征收 ,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优先 就地、就近安置 ,明确新校选址 、建设规模 、建设主体 、建 设周期、建设资金 、搬迁时间 ,妥善安置学生就近就学后再 进行征收。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 、旧城区 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 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扩建增容工作。 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 ,应当优- 6 -先规划为教育扩建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 ,应当对增加学 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 ,根据 需要增加预留教育用地。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因合并 、分立、搬迁等需 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 ,按照现有教育资产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 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发展改革 、财政等有 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中小学校 、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 园。 本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 、分立、置换、搬迁后 闲置的教育资源 ,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 ,可以优 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八条  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 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在争议解决 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财政等部 门,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 ,提出 中小学校 、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7 -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小学校 、 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 、人 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 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的中小 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周边住宅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时,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启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 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 ,鼓励社会组 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国家、省规定予 以减免的, 应当予以减免 ;对于本市有权减免的,应当予以 减免。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 8 -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 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 ,达到建筑工程质量 、消 防、人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 安全等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 、 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 、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二)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 (三)不得妨碍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 ; (四)不得破坏学校环境; (五)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围墙上倚 建各种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 应当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门前及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区及 家长接送区 ,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警告 、限速、禁鸣、慢 行、让行等交通标志 、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 ,保障中小学 生和学龄前儿童通行安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 、截断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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