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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1月25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高公 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 ,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 ,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公- 2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自 律与他律相结合 、规范与引导相结合 、倡导与建设相结合的 原则,实行党委领导 、政府推动 、社会协同 、全民参与的工 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 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群团组织和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 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育和引 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 3 -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积极参与爱国主义 教育实践活动 ,尊重、爱护并正确使用国旗 、国徽,规范奏 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自觉遵守下列行 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劝他人吸烟;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 、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有传染性 呼吸道疾病症状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 ,配合相关检验 、隔离治疗等措施 ,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 ,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 - 4 -(三)开展庆典 、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 ,不干 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观看电影 、演出和各类比赛时 ,保持现场秩序和 整洁,出入有序;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 ,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 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车辆自觉礼让行人 ,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规 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停放车辆时规范有序 ,不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正 常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秩序 ,不影响驾驶人安全 驾驶,主动为老 、弱、病、残、孕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 ,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和谐 ,自觉遵守下列- 5 -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不占用公用设施 、公共区域; (三)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四)其他维护社区文明和谐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文明乡风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 维护村容村貌 ,保持房前屋后卫生 、整洁,遵守道路交通安 全规定,不占用公路晾晒、堆放物品。 第十五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弘扬家庭美德 ,重 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 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 ,尊重医务人员 ,配合诊 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不辱骂、威胁、殴打医务 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 ,自觉遵守网络安全规定 , 维护网络秩序 ,不制作、不传播虚假违法信息 ,不利用网络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 (一)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器具等用品; (三)优先选择步行 、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 - 6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厉行餐饮节约 ,适量点餐 ,使用公勺公筷 ,推行分餐制 。 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第十九条  弘扬社会正气和奉献 、友爱、互助、进步的 志愿服务精神,鼓励下列行为: (一)积极参与扶贫 、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 助残、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见 义勇为; (三)积极参与赛会服务 、社区服务 、文化教育 、社会 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 (组织)。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 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 纸屑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三)在道路、居民区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焚烧 、抛撒丧 葬祭奠物品; - 7 -(四)在公共建筑物 、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 、乱贴 乱挂小广告; (五)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秩序方面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 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 、健身时使 用音响设备等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 ,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 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文明出行方面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 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 、乱鸣笛,随意变道 ,不规范 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 非机动车道;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标志 、标线、信号灯通 行,乱穿马路,违反规定加装遮阳篷(伞 ); (四)从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 、标线、信号灯通行 ,乱穿 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 8 -第二十三条  在社区文明和谐方面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 明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私拉电线 为电动车充电; (三)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 ,对周围居 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占用、损毁公共绿地,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六)遛犬不牵绳、不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 ,针对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对其职工 、会员的文明行 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9 -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推动全社会广泛参 与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 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时代楷模、最美人物、 身边好人 、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的举荐 、评选、表彰奖励 、 帮扶礼遇等机制 ,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标线 、电 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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