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深圳市排水条例 (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4月 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 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 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 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 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 关强制性标准。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 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 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 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主管部;区水务主 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务 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 - 2 - 进行排水管理。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 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协助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排水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 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审批。 第八条排水设施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和排水规划。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 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 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护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 入使用。 -3 -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 水设施建设项自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时,应当征求水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水务主管部门应当 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 标准提出意见。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 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自征求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 项目征求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 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务主管部门或 者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建 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并 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其中,市重大工程 项自、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报市水务 主管部门审核,其他项目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 法组织峻工验收,峻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峻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峻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 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 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排水设施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 案,其他排水设施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4 - 第十四条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 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 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连接管由 建设单位或者排水单位建设。 自建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 网的连接管,应当移交给水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水务主 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 第干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广应当同步建设 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水务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水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 境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水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 水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 - 5 -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应当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的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排水设施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得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排 水设施建设、迁移、改造、接驳以及其他相关工程。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 第十九条,市政排水设施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 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 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的排 水管渠与泵站,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汛期、 雨李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清疏和维修,确保完好、畅通 和安全运行。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按 照相关技术规程及时做好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备、设施、 仪表等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水质、污泥和大气检测分析,保 证处理后的出水、污泥和废气排放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并 要善归档各类检测数据。 第二十一条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照 - 6 - 规定的期限实施和峻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 利。 买施前款作业时,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 显的安全标志,采取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井盖、雨水 鼠子去失等事故时,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 接到投诉一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第二十三条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 行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单 应和个人暂停排水。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 暂停排水,不得强行排放;抢修、维护作业完成后,排水设 施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恢复排水。 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事先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采取相 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报告水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水务主管部 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为监测设 备、设施提供正常运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广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 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 减产的,应当经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发生生产事故需要局部 停产或者临时减产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尚水务主管部门报 -7- 告。 污水处理广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或者 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生态环境部 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 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 并监督红线范围内排水单位和个人的管网接驳行为。 第二十七条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做好运行、 维护的工作记录,保存相关资料。水务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 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排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排水管网覆盖地区的自建排水设施 应当与市政排水管网接驳。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 水管网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制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九条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达标后方可排放: -8 -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 的污水;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 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 项自以及建设项自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 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 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排放的污水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情形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排水控制装置,并为监 测提供采样、检测流量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工业企业排水单位、污水处理广以及将污 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生态环 境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

pdf文档 深圳市排水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深圳市排水条例 第 1 页 深圳市排水条例 第 2 页 深圳市排水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