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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1-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 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 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 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 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 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 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 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 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2-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 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 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 审理的。 第五条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 除影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 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 响; 律师事务所有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 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业整顿。 第七条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3-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 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惩戒委员会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及本规定, 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监督和惩戒。 第九条地、市(州)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律师 及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戒。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整顿以上惩 戒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条律师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后,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提供被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 据;有权询问被投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证人,并要求他们提 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互相监督,对于有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应当向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反映。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接到投诉的,应及时转有管辖权的律师 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的惩戒处分,应在全国 或省级律师报刊上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被惩戒的律师或律师事 务所负担。 第十三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机构及其人员有不正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4-当竞争行为的,参照本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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