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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1-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18日司法部令第5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犯 管教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 执行机关。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 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第三条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 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 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 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2-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 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第五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 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 向上的改造环境。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 第六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 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对未成年 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条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需经费由国家保障。未成年犯的 教育改造费、生活费应高于成年犯。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未成年犯管教 所,由司法部批准。 第九条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 政治工作等机构。 根据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 押犯不超过一百五十名。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3-第十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区的人民警察配备比例应当 分别高于成年犯监狱和监区。 第十一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须具备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其中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学历的应达 到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应当忠于职守,秉公 执法,文明管理,为人师表。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未成年犯管教所除依据《监狱法》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收监外,对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予收监。 第十四条收监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未成 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男犯、女犯,应当分别编队关押和管理。 未成年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少数民族未成年犯较多的,可 单独编队关押和管理。 第十六条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未成年犯的刑期、犯罪类 型,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根据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现,在活动范 围、通信、会见、收受物品、离所探亲、考核奖惩等方面给予不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4-同的处遇。 第十七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警卫机构,负责警戒、看押 工作。 第十八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区的围墙,可以安装电网。 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交通 工具和警用器材。 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如遇有监狱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手铐。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未成年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其他监护 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 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 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犯遇有直系亲属病重、死亡以及家庭发 生其他重大变故时,经所长批准,可以准许其回家探望及处理, 在家期限最多不超过七天,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护送。 第二十四条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公 开和传播,不得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 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5-理局批准,且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 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申 诉、控告、检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犯服刑期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按期 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及路费,通知其亲属接回或者由人民警察 送回。 第二十七条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具备复学、就业条件的,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章教育改造 第二十八条对未成年犯的教育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 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 合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对未成年犯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其内容包括法 律常识、所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 劳动常识等,所用教材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编。 第三十条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 规划,未成年犯管教所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争取在教育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6-经费、师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及颁发证书等方面得到支持。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 的人民警察担任教师,按押犯数百分之四的比例配备。教师实行 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禁止罪犯担任教师。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设立教学楼、实验室、图 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 体育器材。各管区应当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 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课堂 化教学时间,每周不少于二十课时,每年不少于一千课时,文化、 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课时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四条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其文化程度, 分别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采取分年级编班施教, 按规定的课程开课,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有 条件的可以进行高中教育。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 组织参加各类自学考试。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犯的技术教育应当根据其刑期、文化 程度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重点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 训,其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可以参照社会同类学校。 第三十六条对参加文化、技术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7-格的,由当地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毕业或者结业证书 及技术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新入所的未成年犯,应当进行入所教育,其 内容包括认罪服法、行为规范和所规纪律教育等;对即将刑满的 罪犯在形势、政策、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出所教育,并在就业、 复学等方面给予指导,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入所、出所教育时 间各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三十八条根据未成年犯的案情、刑期、心理特点和改造 表现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实行教育转化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未 成年犯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 理矫治。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生活常识教育,培养其 生活自理能力。 第四十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办好报刊、黑板报、广播站、闭路电视等。 第四十一条定期举行升国旗仪式,开展成人宣誓活动。 第四十二条根据需要,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习艺劳动 场所及其设施。 第四十三条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8-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 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 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 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 四小时。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助。 第四十五条对未成年犯的社会教育,采取到社会上参观或 者参加公益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来所帮教的方法。 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影响的社会 志愿者担任辅导员。 第四十六条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 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 改造,不得遗弃或者歧视。 第五章生活卫生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犯的生活水平,应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 发育为最低标准。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9-第四十八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配膳,保证未成年犯 吃饱、吃得卫生。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单独 设灶配膳;对生病者,在伙食上给予照顾。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犯的被服,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 第五十条未成年犯以班组为单位住宿,不得睡通铺。人均 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 未成年犯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五十二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定期安排未成年犯洗澡、理 发、洗晒被服。 禁止未成年犯吸烟、喝酒。 第五十三条经检查批准,未成年犯可以收受学习、生活用 品以及钱款,现金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登记保管。 第五十四条对未成年犯的私人财物,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 登记、造册,并发给本人收据。 第五十五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 开展医疗、防病工作,设立医疗机构,保证未成年犯有病得到及 时治疗,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做好未成年犯的 防疫保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五十六条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生活物资供应站,由人民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10-警察负责管理,保证未成年犯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供应站所得 收入,用于改善未成年犯的生活。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五十七条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 法适度放宽。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 年六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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